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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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3、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厚德 明志 勤奋 笃行”的院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

4、、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

5、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院招生工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6、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或其他不适宜立即入学的情况,不予办理入学手续,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在报到以前和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第十一条

7、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可继续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

8、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 、校区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

9、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系(部) 、校区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 20 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以自主学习为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分及以

10、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成绩的考核,按课程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但可以申请参加重修。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运动课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体育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修读体育理论课。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体育理论课。第十六条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学生

11、,经学院同意,可以辅修校内外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经学院批准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实施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学院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

12、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予以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成绩,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承认。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

13、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二)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经学院认可的。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四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不予调整专业:(一)教育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二)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

14、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三)高考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系(部) 、校区和拟转入系(部) 、校区同意,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院研究决定是否可以转入拟转入专业。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

15、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六)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入我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我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身心健康,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我院具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转出我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学院研究决定,可以转出。跨

16、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八条 学院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学生转入完成后 3 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为 8 年,三年制专科专业学生为 6 年。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认定可以休学的。第三十一条 本专科学生休学以学年计算,休学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二)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认可可以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企业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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