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天津市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