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交存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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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交存业务办事指南一、 受理范围1.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2.申请内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维修资金交存。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 ) 已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2 ) 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注册了物业区域,关联了与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约的银行托收账户,完成了项目栋和分户信息的录入和核对。(3)已将本物业区域业主交纳日常维修资金详细情况按户录入管理系统。二、 设立依据1.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 号,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7 年 9 月

2、 25 日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7 年 10 月 17 日颁布,2008年 1 月 1 日实施)第八十五条第四款;2.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 号,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7 年 9 月 25 日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7 年 10 月 17 日颁布,2008年 1 月 1 日实施)第八十六条第一款;3.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 号,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7 年 9 月 25 日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7 年 10 月 17 日颁布,2008

3、年 1 月 1 日实施)第九十二条第一款;4.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 号,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7 年 9 月 25 日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7 年 10 月 17 日颁布,2008年 1 月 1 日实施)第九十三条;5.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府201012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2010 年9 月 10 日发布,2010 年 9 月 10 日施行)第十条第一款;6.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府201012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2010 年9 月 10 日发布,2010 年 9

4、月 10 日施行)第十一条;7.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府201012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2010 年9 月 10 日发布,2010 年 9 月 10 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三、 实施机关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深圳市 XX 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下简称区管理机构) 。四、 办理条件设立依据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1.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1)物业服务企业与深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订银行托收协议 ;(2)物业服务企业的银行托收账户须含足额的按月已实际代收的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要条件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5、无。数量限制无。五、 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 A4 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详见表 1)表 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交存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 /电子版物业日常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 填写完整并提交原件。 1 纸质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核原件) 。1 1 纸质日常维修资金欠缴业主名册及公示照片 信息真实、准确。 1 纸质六、 办理时限申请时限 无受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6、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 无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无承诺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结。七、 办理收费本事项不收费。八、 办理流程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1 )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向业主收取日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与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约的银行托收账户。按规定期限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内以户为单位填报本小区缴交维修资金的信息,经检核无误后提交。(2 ) 、提交数据后,即打印 欠缴业主名册 , 欠缴业主名册 应同时在小区内和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

7、或有异议经处理后持交存需提交材料到所在区管理机构办理交存手续。2.受理经办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通过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认本次交存金额,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退文通知书 。4.办理结果专户银行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的结果于固定时间办理自动扣款手续,开具财政局监制的专用往来收据,邮寄给申请人。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

8、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户为单位填报本小区缴交日常维修资金的信息,提交数据后,持相关材料前往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出具收文回执 ;材料不齐需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受理经办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通过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认本次交存金额,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

9、过的,出具退文通知书 。4.办理结果专户银行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的结果于固定时间办理自动扣款手续,开具财政局监制的专用往来收据,邮寄给申请人。本事项的办理流程见图 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交存办理流程图。九、 办理地址1.窗口办理地址(1)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 1008 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即罗湖区委)22 楼 2211 室咨询电话:25666063、25666049(2)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物业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 123 号福田区委大楼 27 楼 2718 室咨询电话:82918434 (3) 、深圳市南山区住

10、宅发展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 2 号南山区委 A620咨询电话:26401429、26409196 (4) 、深圳市盐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 112 号建工大厦 1105 室咨询电话:25361313 (5) 、深圳市宝安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 89 号咨询电话:27752181、29990302 (6) 、深圳市龙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 2 号建设大厦 15 楼咨询电话:28589178 (7) 、深圳市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住宅事务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园路和润家

11、园 8 栋 1 楼住宅事务中心咨询电话:23416926 (8) 、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住宅(物业)管理科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路 333 号坪山新区管委会大楼 512A咨询电话:28318904 (9)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陇大道 98 号国鸿大厦 3 栋 104A咨询电话:23336582 (10) 、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住宅(物业)管理科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 1 号新区管委会 4302咨询电话:283332492.网上办理地址网址:http:/ 。十、 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

12、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咨询电话:0755-83208291;查询网址:http:/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755-12345(市政府热线) ;0755-83788218(市住房和建设局投诉热线) ;投诉网址:http:/ 1 号市信访大厅 B103 室 ,0755-88101165、0755-88120387(咨询) 、0755-88132145(收案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东风中路 483 号粤财大厦,020-83133670。(2)行政诉讼: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 2088 号,0755-2522883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 6003 号,0755-83535000。登陆系统申请人提交日常交存申请材料材料审核出具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网上出具 收文回执 材料不齐全补正材料书面审查材料齐全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通过决定准予通过出具 退文通知书 不予通过专户银行扣款准予通过录入 ( 核对 ) 银行托收协议 签约信息专户银行邮寄扣款收据图 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交存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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