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甲供材料问题(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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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甲供材税收问题的探讨在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进行清算过程中,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公建配套成本、开发间接费等各种成本费用的清理、归结及核算,本文拟就房地产企业的工程成本中甲供材涉税事项引发的相关税收问题进行探讨。一、 甲供材征税的税收政策依据根据1994年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而2009年版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而第七条规定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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