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章 程( 草 案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目 录序 言 .1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3第三章 学 生 .4第四章 教职工 .6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8第六章 学院和科研机构 .15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17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18第九章 学校标识 .19第十章 附 则 .201西北师范大学章程(草案)序 言西北师范大学前身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发端于 1902 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37 年“七七 ”事变后,北平师范大学与同时西迁至陕西城固的国立北平大学、北洋工学院等共同组成西北联合大学。1939 年西北联合大学师范学院独
2、立设置,改称国立西北师范学院。1941 年国立西北师范学院迁至甘肃兰州现址办学。1958 年前学校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 6 所重点高师院校之一。1958 年划归甘肃省领导,改称甘肃师范大学。1981 年复名为西北师范学院。1988 年更名为西北师范大学。1985 年教育部依托学校设立了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1987 年,国务院在学校设立了藏族师资培训中心。2009 年学校成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
3、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 为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简 称 西 北 师 大 ,英 文 名称为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NWNU。学校法定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 967 号。学校根2据办学资源分布,设有本部校区、新校区和北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学校网址为 http:/。第三条 学校是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办学经费,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建设西北师范大学协议,支
4、持学校发展。第四条 学 校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办 学 自 主 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章程或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学习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习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置 和 人 员 配 备 ,聘 任 和 解 聘 教 师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五)自主管理
5、、使用举办者和国家提供的资产、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六)依 法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科 研 、文 化 机 构 等的交流与合作;(七)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3的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人文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师资和各类高素质人才。第六条 学校秉承“知术欲圆、行旨须直”的校训,弘扬“ 爱国进步、诚信质朴、艰苦奋斗、自强不息” 的师大精神,践行“ 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 办学
6、理念,致力于建 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全国高水平大学。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第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学科基础和社会需求,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协调发展。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专业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 校 依 法 颁 发 学 业 证 书 ,依 法 授 予 学 士 、硕 士 及 博 士 学 位 。第十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7、制定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评估,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一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和在民族教育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优秀人才,推动少数民族地4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文化融合和民族团结进步。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需求牵引相结合,凝练方向,汇聚队伍,构筑基地,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推进思想文化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
8、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推 进 中 外 合 作 办学 ,提 升 国 际 化 办 学 水 平 。第三章 学 生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习者。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 平 接 受 学 校 教 育 ,平 等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对教师和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
9、育等活动;(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5免和助学贷款等;(六)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七)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 项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和 批 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三
10、)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四)践行师大精神,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6助和救济。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
11、的无学籍的学习者,其权利义务由学习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四章 教职工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编制管理,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聘 任 制 度 ,对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职 员 职 级 制度 和 岗 位 聘 任 制 度 ,对 工 勤 技 能 人
12、员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和 岗 位 聘 任制 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任 、解 聘 、晋 升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依 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7(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岗位聘用、
13、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三)践行校训,刻苦钻研业务,潜心教书育人;(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职工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学术交流和合作机会
14、。第二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第三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8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或退职,退休或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二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校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
15、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 一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 责 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 )审 议 确 定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讨 论 决 定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