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规定所属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册。第三条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第四条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