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综合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是经过规定程序、由区卫生局聘任,具有法人代表资格或卫生局确定为主持医院工作的负责人,行政副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主任)责任制(以下简称院长),院长对本单位负全面领导责任,拥有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决策权、干部职工奖惩权和财务支配权。各科室负责人由院长聘任。第四条 院长(主任)应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勇于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