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质量事故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问题或不合格造成损失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管理,包括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等。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相关管理规定处理。第四条 质量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大质量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录1);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