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原审被告湖南建材纸厂。1991 年4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南县建行)与湖南建材纸厂(以下简称建材纸厂)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1993年12月3万元、1994年12月300万元、1995年12月600 万元,1996年12月900万元、1997年3月197万元,年利率均为9.54。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县建行通知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该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纸厂还清借款本息时失效。 1991年11月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2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21日,年利率8.28;如建材纸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建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