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最高法院:股权质押裁判规则9条| 天同码原创2016-02-24陈枝辉点击阅读原文购买天同码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惟一购买链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本期天同码,节选自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担保卷“质押”主题下“股权质押”部分内容。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规则摘要】1.第三人以股权抵债权,未能完成,不发生债务转移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以股权抵债权协议,在未办股权变更登记又未明确约定债务转移情况下,原债权债务仍有效。2.发起人为抵偿债务而转让股份,可约定在三年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可约定以债务人作为发起人所持股份公司的股份抵债,并可将转让时间约定在公司成立3年之后。3.以股权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不适用保证期间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