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 历 史文化名 镇 保 护 条例(草案一审稿修改第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以下简称浦市名镇)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保护范围】浦市名镇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为东至沅江、南至吉家祠堂、西至浦阳路、北至白辰公路。浦市名镇实行分区保护,具体划分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核心区) 、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范围以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为准,由泸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予以公告。第三条【适用范围】
2、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保护原则】浦市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州、县人民政府职责】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市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负责浦市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浦市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部门职责】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浦市名镇保护工作。第七条 【镇政府和社区职责】浦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浦市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社会秩序维护
3、、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浦市名镇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劝告、制止损害浦市名镇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管理机构职责】浦市名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浦市名镇的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并实施保护规划;(三)组织调查重要景观,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四)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和卫生;(五)规范管理建设、经营、广告设置、举办大型活动等影响生态、景观和市容的行为;(六)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展示和利用;(七)履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居民权益保
4、障】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因建设、维修改造的需要,造成居民和单位财产损失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条 【人大及政府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条例实施情况。第十一条【检举控告与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浦市名镇的义务。对2破坏、损毁浦市名镇保护对象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浦市名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社会资本参与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资金和物资、投资和其他方式参与浦市名镇保护。第二章 保护及利用第十三
5、条【保护制度】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编制的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实施具体保护工作。第十四条 【保护内容】浦市名镇保护的主要内容为:(一)太平街、十字街等可延续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吉家大院、万寿宫等文物保护单位;(三)古民居、古商铺等历史建筑、构筑物;(四)辰河高腔、傩面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五) 与浦市名镇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和风景名胜等。(六)其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遗址、遗迹。第十五条 【核心区的保护】在核心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恢复原有历史建筑除外。核心区内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保护和改造时,依法办理相关
6、审批手续,应当符合以下建设控制要求:(一)临街建筑层数控制为一至二层,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点五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七米。非临街建筑层数控制为二至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十米;(二)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观造型应保持小青瓦、坡屋顶、马头墙、吊脚楼、花格檐板、木板饰面;(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色彩为黑色、白色、灰色、红褐色、原木色;(四)街巷应当铺设青色、赤色石板。在核心区内,现代建筑物与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改造,或者采取提供保障性住房、产权置换等方式将现代建筑物逐步拆除或者外迁。原住居民因人口增加确需新建、改建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在划定的区域集中安置。第十
7、六条 【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在浦市名镇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活动,应当征求浦市名镇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保护其周围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水系地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建设控制要求:(一)建筑层数控制为三至四层,最高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十三米;(二)外观造型采用青瓦坡屋顶,色彩以黑色、白色、灰色为主调;(三)外墙装饰应当使用与浦市名镇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一户一宅建设,原有宅基地的除外。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维护】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的,维修方案应当征求浦市名镇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
8、法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古商铺等历史建筑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维护。确实无能力维护的,经浦市名镇管理机构确认后,可以通过以奖代补、产权置换等方式进3行维护。第十八条 【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禁止行为】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有下列破坏或者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一)修建、装饰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二)刻划、涂污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三)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取土、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五)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六)占用或者破坏道路
9、街巷、自然水系及园林绿化、绿地;(七)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规定。对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闲置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统一储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第二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等方式,加强对老字号品牌的保护。组织对抬黑龙、龙舟横渡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
10、定和实施抢救性保护方案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以下方式展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兴办传统手工作坊;(二)开发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三)举办符合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民俗节庆和活动; (四)依法开办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五)经营民俗客栈、茶(旅)馆等;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二条 【管理制度】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制定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建筑附属物管理、户外广告和店标管理、家畜家禽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
11、设,合理布局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线路、休闲广场、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站点、消防栓、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第二十四条【建筑附属物管理】在核心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 、防盗窗(网) 、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和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识、标牌,应当符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浦市名镇管理规范要求。第二十五条 【消防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在核心区内不得违规用火和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县人民政府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相关规定。4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应当进行防火处理,按照消防
12、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配置共公消防设施。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居民生产、生活使用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在核心区内,除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抢修、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第二十七条 【环境和市容市貌管理】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有损环境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一)侵占、损毁公用设施;(二)乱搭、乱牵、乱挂、乱晒、乱堆等行为;(三)放养家畜、家禽;(四)乱倒垃圾,随意焚烧垃圾、生活
13、污水、废水;(五)生产、生活产生的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六)餐饮服务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七)在沅江河段经营餐饮业;(八)在核心区内饲养犬只;(九)其他有损环境和市容市貌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自然环境管理】浦市名镇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公园、广场、街坊等公共场地进行绿化,加强对流经浦市名镇沅江段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保持水系的自然状态。第二十九条 【殡葬管理】 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除古墓葬外,现有墓葬应当逐步迁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提倡文明、节俭治丧。原住居民应当在划定的区域或者殡仪馆办理丧事,不得沿途抛撒冥纸
14、。第三十条 【市场和经营管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建造各具特色的商品一条街。经营者在划定区域经营,不得哄抬物价、欺行霸市,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核心区内不得建设农贸市场,已有的农贸市场应当外迁。第三十一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求】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举办社会、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活动的,应当履行申报程序,不得损坏历史建筑和公共设施、妨碍交通、污染环境、破坏自然风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在浦市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5、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的的法律责任】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反县人民政府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车辆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浦市名镇保护范围内,不按规定时间、线路、地点行驶的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5不按规定停放交通工具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市容市貌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七规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
16、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除,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市容市貌造成破坏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依法处以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宣传日】 本条例颁布实施之日为浦市名镇保护宣传日。第三十八条【参照执行】泸溪县岩门古堡寨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施行日期】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