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铁)食药监食罚 2018 10 号当事人:戚贤凤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南康市场 邮编:536017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512600003831身份证号码:* 性别: 女 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20180114),报告显示你(单位)2017年12月15日购进的干制白矾鱼经监督抽检,检验出该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 1.08g/kg,检验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 ,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当天 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
2、书(编号:2018005),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 检申请。经查明,你(单位)承认执法人 员于2018年1月18日抽样的干制白 矾鱼是该食品摊贩销售的,系从北海水产市场一经营户购进,中途没有添加任何食品添加 剂, 购进的干制白矾鱼打开包装后销售给消费者。该批食品共 购进1件,重量 10kg,购进单价37元/kg,货值金额370元,已 经全部售完( 含抽样2kg),销售单价 为60元/kg, 销售金额600元,违法所得230元。 你(单位)未能提供该批干制白矾鱼的供货商相关资质,未能建立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和进货票据制度,我局已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你( 单位)承认
3、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干制白矾鱼)的事实。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 份;2、对戚贤凤所做的询问调查 笔录份;3、戚贤凤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450512600003831)复印件共 1 份;4、戚贤凤身份证(身份证号码 45052519531111332X)复印件 1 份;5、干制白矾鱼检验报告(No:食 20180114)1 份;6、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 书(编号:2018005)1 份;7、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编号:GX1805122002)1 份;8、责令改正通知书(北铁)食 药监食责改201815 号;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你(单
4、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 产品:(四)超范 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 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的其他行 为”的规定。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干制白矾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 剂的食品”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的规定,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的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铁)食药监食罚告201810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铁山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