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