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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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松阳 县 示范性家庭 农场 、休 闲 性家庭 农场认 定管理 办 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规范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 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 120 号)和 丽水市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和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丽农场办20131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

2、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林、渔)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取得工商执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松阳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2 (一)主体职业化。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 2 年以上;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不少于 2 人;农场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

3、证书,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二)规模适度化。从事粮油、蔬菜、水果、畜禽、茶叶、香榧、油茶、竹产品、食用菌、中药材、水产养殖等主要产业,符合全县农业产业规划布局;以一业为主,具备适度的经营规模(县级示范性家 庭农场种植业经营规模要求:粮油种植面积 20 亩以上,蔬菜设施面积 10 亩以上或露地面积 20 亩以上,水果、茶叶、笋竹面积 20 亩以上,香榧面积 30 亩以上,油茶面积 50 亩以上,中药材面积 20 亩以上,食用菌 5 万袋以上;畜牧业:肉猪存栏 30 头以上,羊存栏 30 头以上,牛存栏 30 头以上,散养土鸡 3000 羽以上,中蜂养殖 50 箱以上;渔业:设施渔业养殖 3

4、 亩以上,池塘、山塘水库、稻田渔业养殖面积 30 亩以上;林场经营规模要达到 50亩以上,其他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规模下限参照以上指标综合考虑。),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承载力;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 5 年以上,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三)生产标准化。农场产地环境良好,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安全生产事故;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

5、带动作用强。 3 (四)管理规范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必要的经营场所、有管理制度;有财务报表或生产经营收支账簿,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五)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 20%以上;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2倍以上。第六条 休闲性家庭农场除了具备上述 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外,还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效益:休闲性家庭农场二三产业在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30以上,年产出效益达 15 万元以上。2、有特色:在农业生产专业化

6、、规模化、产业化的前提下实现景观化,结合生态建设、突出“野、特、俗、 优、精” 。野,就是以乡土气息为主题体现乡村旷野感;特,就是要有与别人不同的东西,必须有自己的独特亮点吸引人;俗,就是要有农村民俗风味;优,就是要环境优美,服务优雅;精,就是种养殖产品要精,质量要好。3、有设施:以农业观光、休闲娱乐、农耕文化体验为主导功能、辅以餐饮或住宿。建有活动场所、停车场、公共厕所。主要干道宽敞、平整,可以通行机动车辆。农业观光游道、停车场地平整坚实,卫生整洁,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具备一定的休闲接待能力。提供游客农产品及餐饮服务原材料 60%以上来自本农场。生产、生活污 4 水不直接排放。农庄内合理布设指

7、示性、规定性、解释性及宣传性等多种引导标识标牌,并用规范的中文表示,4、有保障:农场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游乐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有防范和处理重大质量、卫生、安全等事故的预案。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1)。2、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2)3、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见附件 3)。4、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见附件 4)5、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内

8、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家庭农场情况介绍(附产地照片);7、规范性土地(水面)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复印件)等清单;8、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9、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10、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11、家庭农场生产记录 (生产过程投入品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12、其他证明材料。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不予参评: 5 1、生产经营规模不达标的;2、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3、当年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4、当年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九条 县级以上示范性

9、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推荐名额一般每个乡(镇)、街道上报 2-3 家(按照一个产业上报一家不得重复的规定择优申报)。第十条 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或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表,并提交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所在乡镇(街道)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 2 份于当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松阳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二条 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考核分数(总分 100分)在 80 分以下的不

10、予认定。考核结果报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松阳政府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命名“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 农场” 或“休闲性家庭农场”称号。第四章 管 理 6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性、休闲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保优汰劣。每次监测工作同当年新认定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工作一同进行。第十四条 监测由家庭农场所属乡、镇(街道)对照标准每两年复查一次,5 月 31 日前报送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同时抄送县农(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1、

11、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3、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4、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 年内不得参与申报:1、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3、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第十七条 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

12、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7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原则上在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休闲性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推进家庭农(渔、林)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附件 1: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 2: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 3: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附件 4: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附件 1 8 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名称(盖章)联系人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创建时间注册资金(万元)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无

13、公害以上产品认证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上年总收入(万元)上年总支出(万元)上年净利润(万元)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场主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年 月 日推荐单位意见备注 9 附件 2松阳县休闲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名称(盖章) 联系人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注册时间注册资金(万元)注册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上年总收入(万元)上年总支出(

14、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二三产业收入比例与合作社、其他主体关系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场主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年 月 日推荐单位意见 10 备 注附件 3松阳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 评定标准 分值自评分乡、镇(街道)初评分评定评分1.有场所有配套:有必要的经营场所、有管理制度;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规模:粮油种植面积 20 亩以上,蔬菜设施面积 10 亩以上或露地面积 20 亩以上,水果

15、、茶叶、笋竹面积 20 亩以上,香榧面积 30 亩以上,油茶面积 50 亩以上,中 药材面积 20 亩以上,食用菌 5 万袋以上;畜牧业:肉猪存栏 30 头以上,羊存栏 30 头以上,牛存栏 30 头以上,散养土鸡 3000 羽以上,中蜂养殖 50 箱以上;渔业:设施渔业养殖 3 亩以上,池塘、山塘水 库、稻田渔业养殖面积 30 亩以上;林场经营规模要达到 50 亩以上,其他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规模下限参照以上指标综合考虑,未达到不予参评。3.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 质量可追溯,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4.有财务报表或生产经营收支账簿,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16、,未提供的一票否决。5.设施农业用地必须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材料,未提供不予参评。6.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合格证(如特种养殖等),未达到不得参评。7.经营土地(水面)须产权清晰,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 5 年以上,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如有产权不清晰或流转合同造假等现象不得参评。8.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经营期间未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活动,如有发现不予参评。参评必备条件9.当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一票否决。不予参评1.管理规范: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 10 分, 102.有标牌:设立家庭农场标志牌 4 分,家庭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 人 3 分,生产管理制度上墙公开 3 分。 103.品牌经营:与龙头企业等连结使用企业品牌或区域品牌,实行品牌经营 12 分,有自主品牌 16 分,有注册商 标或使用“ 丽水山耕”区域公用品牌 20 分, 满分 20 分。204.标准生产:实行标准化生产 10 分。 105.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10分。 10评分依据6.产品特色:有主打产品 4 分,实行专业化生产 6 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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