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苏天航 2”与“浙岱 66210”碰撞事故2004 年 2 月 19 日 0902 时左右,在上海港 68 灯浮下游附近水域,江苏省高淳县个体籍船“苏天航 2”与浙江岱山县个体籍船“浙岱 66210”轮发生碰撞,造成“苏天航 2”沉没、 “浙岱 66210”船艏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50 万,构成水上交通大事故。一、 船舶概况1 “苏天航 2”:船舶种类:普通货船 船籍港:南京船体材料:钢质 总长:52.35 米船宽:9.30 米 型深:4.30 米总吨:549 净吨:307主机种类:内燃机 主机功率:328KW 建造日期:1994 年 1 月 改建日期:2001 年 3 月2 “
2、浙岱 66210”:船舶种类:干货船 船籍港:舟山船体材料:钢质 总长:53.60 米船宽:8.50 米 型深:4.30 米总吨:496 净吨:277主机种类:内燃机 主机功率:218KW建造日期:2004 年 1 月 二、气象情况天气:阴天 潮汐:涨潮 - 2 -能见度:不良,约 200 米三、事故概况“苏天航 2”于 2004 年 2 月 18 日 2100 时左右在绿华山锚地从“新双峰海”轮上过驳矿粉,2 月 19 日 0015 时过驳完毕,因等候潮水在那儿抛锚。19 日 0430 时起锚开航,装载矿粉 1050 吨,开航前船舶吃水 3.5 米,计划前往上海港上钢一厂码头卸货,本航次船上
3、共有船员 10 人。“浙岱 66210”于 2004 年 2 月 19 日 0130 时从上海奉贤装载钢材830 吨,开航前艏吃水 3.6 米,艉吃水 4.0 米,计划前往宁波,本航次船上共有船员 13 人。19 日 0730 时左右, “苏天航 2”航行至南支灯船北侧 2 海里附近水域,当时能见度约一千多米,该轮航向约 305,航速 8 节左右。该轮过 63 号灯浮后进入南支航道航行,0830 时左右,船舶接近 65 号灯浮时,能见度变差,约 200 米,该轮减速至 6 节,并派大副去船艏加强了望。0840 时左右,该轮从雷达上发现在 69 号灯浮下游有一出口船(即“浙岱 66210”) ,
4、于是通过 VHF06 呼叫对方,但未能联系通。该轮航行至 67 灯浮时,发现两船距离越来越近,于是停车、左满舵,0902 时左右,在 68 灯浮下游的航道中, “浙岱 66210”船艏与“苏天航 2”右舷中部发生碰撞。碰撞后, “苏天航 2”向右倾斜,于是该轮加车往航道南侧的浅滩冲滩,但仅几分钟后船舶沉没,船上 10 名船员全部上了救生阀。“浙岱 66210”轮 19 日 0500 时过 101 灯浮出口,航速约 11 节,当时能见度约一千米。0700 时左右,该轮航行至 81 灯浮附近,因能- 3 -见度变差,仅为 200 米左右,该轮减速至 8 节左右,并通过 VHF16 频道与过往船舶联
5、系。0800 时左右,该轮航行至九段灯船附近,航速约4 节。0845 时左右,该轮航行至 681 灯浮附近(横距 681 灯浮约六、七百米) ,从雷达上发现在其前方有一进口船(即“苏天航 2”) ,于是通过 VHF16 频道呼叫对方,联系双方各自向右会红灯,但未联系通。0850 时左右, “浙岱 66210”继续通过 VHF16 频道呼叫,并拉一长声。0900 时左右,该轮停车、右转,两分钟左右,在 68 号灯浮下游航道中,两船发生碰撞。四、搜救与调查事故发生后, “浙岱 66210”轮及时报告吴淞海事处,并马上择地抛锚,施放小艇搜寻“苏天航 2”落水船员,由于能见度不好,该轮搜寻未果。吴淞海
6、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数艘巡逻艇前往事故现场搜寻落水人员,测定沉船位置,同时征派打捞船前往现场。19日 1500 时左右,救生阀上的 10 名船员被渔船“沪南汇渔 40306”安全救起。事故发生后,吴淞海事处迅速派出海事调查人员对事故展开调查,收取并检查船舶检验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的文书,对“浙岱 66210”轮的受损情况进行拍摄取证,对“苏天航 2”轮的沉船位置进行仔细核实,并及时对事故双方有关驾驶人员进行调查。五、损失情况“苏天航 2”沉没、所载货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 250 万- 4 -六、事故原因1. 双方均未执行能见度不良时
7、航行规定双方在航行过程中能见度渐渐变差,由一千多米降为 200 米左右,但双方均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停车抛锚,而是继续航行,违反了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第十条:“视程小于 1 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视程小于 1000 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视程小于500 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 双方航行过程中了望疏忽双方在航行过程中,虽然较早地从雷达上发现了对方,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均没有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的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了望,未能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从而导致双方紧迫局面的发生。3. 双方航行中均未使用安全航速双方在航行过程中,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均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而以 6、7 节左右的速度航行,致使临近时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违反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之规定。上海吴淞海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