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