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苏州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6 版)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要求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和城市综合体的安全技术防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
2、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
3、制技术要求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2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7946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B/T 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
4、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 5 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T 1302-2016 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D/T 1171-2001 IP 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5、YD/T 1475-2006 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 EPON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除以上标准、规范和要求外,还应满足其他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现行标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要求3.1 旅馆3以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留宿浴场、公寓式酒店等。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汽车旅馆、会员制俱乐部等参照旅馆的建设要求。3.2 商务办公楼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办公建筑。商住楼的办公场所参照商务办公楼的建设要求;具有小型商业办公、服务式公寓等功能
6、的酒店式公寓参照商务办公楼的建设要求。3.3 城市综合体是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的建筑或建筑群。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4.1 总体要求4.1.1 旅馆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 1 的要求配置。表 1 旅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序号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 旅馆的正门外、候车区 应装2 地下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3 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库与库之间的车辆通道 应装4 每层电梯厅 应装5 内部停车场(库)及旅馆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6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
7、入口 应装7 前厅(大堂) 应装8 电梯轿厢(包含楼层显示器)、底层楼梯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库)楼梯出入口 应装9 其它楼层楼梯出入口和非客房通道 宜装10 餐厅、酒吧、会 议 及 康 乐 设 施 场 所 的 楼梯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应装11 厨房、配餐间、食品存放处 应装12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客房通道 应装4序号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3 自动扶梯 应装14 避难层 应装15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应装16 贵重物品寄存处 应装17 旅馆区域内室外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应装18 购物中心、商务中心 宜装19 顶层出入口 应装20 配电间、锅炉房
8、、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21 消控中心、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22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装23入侵探测器 重要物品间、设备层、财务出纳室、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应装24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财务出纳室、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存放处、 应装25 公共区域残疾人卫生间 应装26 客房内部 宜装27紧急报警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28入侵报警系统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29 客房 应装30 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存放处 宜装31门禁控制系统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32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应装33 声音复核装置 总台接待、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9、宜装34 电子巡查系统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应装35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36 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 应装37实体防护防盗防护门、防盗栅栏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54.1.2 商务办公楼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 2 的要求配置。表 2 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序号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 正门外、候车区、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应装2 区域内室外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应装3 内部停车场(库)及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
10、车停车场(位) 应装4 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 应装5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应装6 电梯轿厢(包含楼层显示器) 应装7 各楼层的楼梯出入口、电梯厅、主要通道 应装8 避难层 应装9 不同功能区域转换的通道口 应装10 顶层出入口 应装11 总服务台 应装12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13 地下人防复杂区域(移动电站、战时医院、救护所等)出入口 应装14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消控中心、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15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装16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17入 侵 探 测 器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应装18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19 总服务台
11、(或传达室、门卫室)、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20 大型地下汽车停车场(库) 宜装21紧急报警装置公共区域残疾人卫生间 应装22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23入侵报警系统防盗报警控制器、声 光 告 警 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24 电梯 宜装25门禁控制系统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26 车辆管理系统 大门或地块出入口 宜装6序号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27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应装28 车辆抓拍系统(非道闸车牌识别系统) 地块车行出入口或集中停车库出入口 应装29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应装30 电子巡查系统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
12、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应装31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32 安防中心控制室、财务出纳室 应装33实体防护防盗防护门、防盗栅栏 业主及租赁单元 宜装4.1.3 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置4.1.3.1 城市综合体旅馆部分参照4.1.1。4.1.3.2 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部分参照4.1.2。4.1.3.3 城市综合体住宅部分参照最新版的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4.1.3.4 城市综合体其他场所的安防建设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4.1.3.5 城市综合体的公共区域部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3的要求配置:表 3 城市
13、综合体的公共区域部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序号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 城市综合体的所有出入通道 应装2 城市综合体内的主要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应装3 综合体建筑物制高点 宜装4 沿街商铺外围 应装5 候车区及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6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室内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室内停车场(库)与其相连各功能区域、单体的通道应装77 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库与库之间的车辆通道 应装8 地下停车场(库)电梯厅 应装9 停车场(库)内 应装10 避难层 应装11 不同功能区域转换的通道口 应装12 电梯轿厢(含楼层显示器) 应装
14、13 自动扶梯 应装14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应装15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16 地下人防复杂区域(移动电站、战时医院、救护所等)出入口 应装17 城市综合体安防中心控制室及分控室 应装18 总服务台、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19 大型地下汽车停车场(库) 宜装20紧急报警装置公共区域残疾人卫生间 应装21入侵报警系统防盗报警控制器、声 光 告 警 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22 门禁控制系统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23 地块出入口 宜装24车辆管理系统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应装25 车辆抓拍系统(非道闸车牌识别系统) 地块车行出入口或集中停车库出入口 应装26 无线对讲
15、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应装27 电子巡查系统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应装28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84.1.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 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第 3 章的相关规定。4.1.6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
16、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产品质量认证或国家权威部门检验、检测合格。4.1.7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 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4.1.8 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 天,以下另行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4.2 安防系统的设计与施工4.2.1 视频监控系统4.2.1.1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使用不低于 1080P 的数字摄像机,电梯轿厢镜头应不大于 2.8mm;2 地块出入口、机动车库车行出入口应 24h
17、 彩色录像;室外摄像机应采用低照度摄像机,不允许使用红外一体机;室内摄像机可使用阵列式红外一体机;3 前端摄像机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合理配置;室外及重要部位摄像机不得采用 POE 供电方式。其它采用 POE 供电的,其传输距离应不超过 75 米;4 地块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照度不足的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5 监控区域应无遮挡,室内摄像机逆光安装的,应采用宽动态摄像机;6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7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
18、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枪式摄像机安装高度宜为 3-4 米(出入口等特殊位置除外) ,云台摄像机安装高度应不低于 5 米,立杆应采用整体热镀锌防腐处理工艺,基础应采取地笼安装方式,整体应有效9防止图像抖动;8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 2min0.5 min 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9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配置单独接地桩,前端监控设备与接地桩的连接应采用铜质线,线径不小于 4mm2。4.2.1.2 地块车行出入口或集中停车库出入口应有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道闸车牌识别摄像机不得代替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必须
19、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能看清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车辆抓拍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应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视频检测、连续视频流的压缩与传输) ,支持双码流,视频与图像分流设计;2 抓拍方式:视频检测;夜间应采用 LED 补光灯;3 连续视频流、抓拍车辆照片、识别车辆数据应传输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存储;抓拍车辆照片和识别车辆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1 年,监控中心专用设备硬盘容量不得低于 2T;4 机动车辆捕获率应不低于 95%,识别正确率应不低于 90%;5 车辆抓拍设备应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提供至少 1 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6 出入
20、口车辆抓拍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7 系统应能对通过出入口的每一辆车自动采集号牌及车辆特征信息,并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等关联的图片信息,时间、地点、方向等动态信息应叠加在相应的图片上,车辆抓拍图片应以 JPEG 格式存储;8 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过车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 id 号、过车时间、车道号(如 1、2、3)、车辆行驶方向、车头车牌号码、车辆抓拍图片;9 车辆的抓拍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1010 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车辆抓拍数据接入规范 。4
21、.2.1.3 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全景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车库出入口各个车道的摄像机应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且带宽动态强光抑制功能。4.2.1.4 正门外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门外街面或广场,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门外街面或广场上的人员活动情况。4.2.1.5 候车区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人员的上、下车动态和停留车辆的牌号。4.2.1.6 旅馆前厅(大堂)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并避免出现监控盲区。4.2.1.7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面部特征;安装于楼梯口的摄像机,其
22、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楼梯人员的面部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的,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4.2.1.8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门一侧上方,其监控图像不应有盲区,且应叠加楼层显示,并避免出现图像干扰。4.2.1.9 自动扶梯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上下人员的体貌特征和全梯段人员的活动情况。4.2.1.10 建筑物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拍摄出行人员正面图像;安装于主要通道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 1/60,车道摄像机画面应覆盖整个车道,能清楚拍摄车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4.2.1.11 客房通道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视范围应能覆盖客房通道的全程,监控图像应能显示客房通道内人员的体貌特征,且能分辨出人员进出的房间。4.2.1.12 总台接待(包括商务办公楼总服务台) 、收银处、兑换外币处和贵重物品存放处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对来客的接待过程。收银处、兑换外币处的监控图像应清楚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4.2.1.13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