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3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 法规 民用核安全设备 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许可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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