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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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府2015170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研发和自主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

2、管、绩效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 、县区财政部门、县区科技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负责初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2.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3.组织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5.组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3、;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科技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3.执行已经批复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4.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5.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6.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7.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

4、作;8.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1.应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科技部门做好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审核资金预算的合规性;2.及时下达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3.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配合当地科技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和财务检查;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县区科技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2

5、.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3.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科技局报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即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责任包括: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2.按照市科技局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4.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科技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5.配合

6、本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6.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7.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信用承诺制度;8.对项目的质量、绩效负责;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资助引导、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

7、开发、扶持各类创新活动、营造和完善自主创新创业环境,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方面的相关工作,以及产学研合作、科技奖励、科技管理工作等。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5112 号)执行;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

8、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办理预算调整。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依托“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管理。实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经公示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下达资金。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编制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同步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并加强执行中绩

9、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第二十一条 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X 月 1 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字2014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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