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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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详尽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的依据及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是否同被保险人: 否 是 投保人同被保险人时可不填写投保人资料正式名称 联系电话投保人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正式名称 被保险人类型 自然人 法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被保险人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正式名称 被申请人类型 自然人 法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财

2、产保全被申请人信息(一)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正式名称 被申请人类型 自然人 法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信息(二)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案件由来和内容提要(诉讼请求)诉讼案件编号保全标的 房产 现金 银行账户 车辆 股权 存货 工程机械 生产设备 有价证劵 其他标的 标的权属 被申请人单独所有 被申请人共有/份额 非被申请人所有 查封标的为非实际承担责任被申请人所有(适用被申请人多人的情况)无法判断保全方式 查封 冻结 扣押 其他方式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保险费率&保险费(元) 费率:

3、保险费:(大写)人民币 (小写)¥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投保人声明:本投保单所填各项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依据及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投保人确认保险公司已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及保险条件已完全了解。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签发之日成立。投 保 日 期: 投保人(签章) : 附注:投保单经本公司核保人认可后始生效。 渠道别 : 辖区 :核保 制单 分保经纪人 : 业务员签名 :总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A 座 15 层邮编:200122电话:(021)6103-22

4、88网址:www.cathay-2代理人 : 业务员代码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A 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

5、额第四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 6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 7 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条款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应尊重并采纳保险

6、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 10 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赔偿处理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4)财产保全裁定书。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 13 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 释义【保全损害之债】是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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