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序 号 事 项 名 称 实 施 主 体 法 律 依 据1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3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
2、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2、 对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挂牌、检验或检验不 合格农业机械的处罚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3、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3、对驾驶证件不符操作与本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准驾机型不符的人驾驶等行为的处罚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
4、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4、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
5、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5、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农业机械证书和 牌照行为的处罚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6、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未审验或被吊销期间在道路外驾 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处罚 县农机局(
6、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7、 对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及醉酒后驾 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
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8、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 许可的处罚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
8、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9、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证、登记证书和牌照 的收缴、暂扣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9、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10、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
10、、牌照、操作证件。11、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予以扣押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12、 责令限期补办农业机械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临时扣押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
11、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3、 农机购置补贴给付 县农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部门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
12、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14、 对农业机械事故鉴定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15、 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 调
13、解处理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1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核准、检验合格标志核 发 县农机局(农
14、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 1 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1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
15、,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18、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9、 农机安全宣传工作 县农机局中华人民共各国农业机械促进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20 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受理 县农机局(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站)农业机械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8)1 号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