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专业技术人员苏州市职 称 工 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苏职办 201019 号关于印发 苏州市园林绿化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区职称办,市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园林绿化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市职称办。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职称 园林 条件 通知苏州市职称办 二一年五月三日印发共印:20 份2苏州市园林 绿化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园林绿化从业人员在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继承和发扬江南风景
2、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国内外先进风景园林的科技与管理,为提高苏州风景园林及城市绿地的总体水平,保护和建设苏州名胜古城,创建优美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本资格条件作为我市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园林绿化工程专业科研、勘察、规划设计、栽培、植物保护、施工、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第二章 基本条件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二)对出现
3、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者,延迟1 年以上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3、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3假者,延迟 3 年以上。4、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 3 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按照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工作和科研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三章 初定资格条件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可初定技术员。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
4、作满 1 年,可初定技术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的,可初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可初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4、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取得计算机合格证书的,可初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5、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计算机合格证书的,可初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第四章 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工程师资格:1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
5、术工作 7 年以上;4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但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业 绩 显 著 ,符 合 下 列 条件 之 一 的 ,可 破 格 申 报 : 所 学 专 业 与 现 从 事 专 业 不 一 致 ,在 现 专 业 岗 位 工 作 已 符 合 职称 申 报 年 限 ,并 取 得 职 称 办 认 可 的 相 关 专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 取 得 中 专 学 历 连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并 取 得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5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中 专 学 历 连 续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15 年 以 上 ; 中 专 后 学
6、 历 累 计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5 年 以 上 ,取 得 助 理工 程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骨 干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参 加 市 职 称 办 认 可 的 相 关 专 业 培 训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或 国 家 行 政 教 育部 门 认 可 的 相 关 专 业 的 大 专 专 业 证 书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5 年以 上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4 年 以 上 ; 取 得 市 级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姑
7、苏 杯 等 (相 应 奖 项 )以 上 。破 格 人 员 一 般 应 对 照 破 格 条 件 填 写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面 试 答辩 表 ,参 加 面 试 。第 八 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市级以上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2、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3、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留学回国人员。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1、比较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熟悉国家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3、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4、能对较复杂的园
8、林绿化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设想。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并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2获得县级以上的优质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组织实施并完成一定难度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4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或在技术服务中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园林保护、维修等方面成绩显著。65作为企业技术负责人,积极引导所在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学管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效果较显著,项目合格率达到100%
9、。6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以上主要技术负责人,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在推进技术进步和提高工程质量生产中,取得经主管部门审查考核认可的成果。7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和标准图集。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3、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完成人或县级优质工程 2 项的主要负责人。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中型或两项小
10、型工程项目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任务,通过鉴定或验收。5、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6、成功地推广应用国内外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2 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 77、完成一项技术或工艺革新,提高生产力,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8、提出一项科技建议,被县(局)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9、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10、解决设计、施工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 项以上,效果显著。11、参加过一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
11、布,用于生产实践。12、在本条(1)(2)(3)款涉及的获奖项目中起重要作用的质监、管理等部门的技术人员,并有获奖单位的证明。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2、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3、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经专家鉴定)2 篇以上。第五章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8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2、之一,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1、中专毕业后或取得职称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取得技术员资格 4 年以上。2、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但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业 绩 显 著 ,符 合 下 列 条件 之 一 的 可 申 报 。1 高 中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并 参 加 职 称部 门 组 织 的 相 关 专 业 培 训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取 得 技 术 员 资 格 5 年 以上 ,。2 县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或 相 应 奖 项 )以 上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成 人 (前 3 名 ,以 奖 励 证 书 为 准 )
13、。第 十 四 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1获得县(局)级以上的优质工程项目的主要参与技术骨干。2参与并完成一定难度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3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9参与者。2、参与县级以上优质工程或优质工程项目建设长的主要技术人员。3、能独立解决设计、施工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第六章 申报技术员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学 历 资 历 要 求 :取 得 非 本 专 业 的 大 专 或 中 专 毕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本 专 业工 作 满 一 年 。高 中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满 5 年 并 经 专 业 培 训 合 格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专业技术要求:1了 解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熟 悉 本 行 业 规 程 ,具 有 一 定 的 技 术 操作 能 力 。2能 胜 任 本 专 业 一 般 技 术 工 作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试行条件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本试行条件有苏州市职称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