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于年终奖,赋予劳动者举证证明年终奖是否存在的较低的证明标准,当劳动者达到该证明标准时就将年终奖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倒置给用人单位,再赋予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和应得年终奖的数额的举证责任是一个妥当的安排。同理,对于其他特殊的劳动报酬如劳动保护费、交通补助费、手机补助费、福利费、提成工资等等都可以参照此标准。【基本案情】伍某于2004年3月1日入聘某集团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5年10月28日解聘离职,在职时间共20个月。伍某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伍某离职前,领取了当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5年春节前,集团公司发放了伍某年终奖金15000元。该集团公司员工的薪酬实行保密制,相同工作和资历的员工工资、奖金存在差异。该集团公司印制的员工手册第三章薪酬第四部分薪酬发放第三条规定:“年终奖金的部分,视员工当年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总成本费用(含税额)的控制情况,通过考核后计发。”伍某了解到集团公司2006年春节前,已发放了2005年度的年终奖金,故向某集团公司主张年终奖。因索要2005年度年终奖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