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兼营和混合业务的涉税问题分析(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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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涉税处理和发票开具(一)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的分类及税收定性分析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分四种:一是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二是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三是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四是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这四种业务中,前两者的税收定性是混合销售行为,后两者的税收定性是兼营行为。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的税收定性: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该条规定中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指“一份销售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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