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使用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及市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区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