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 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 ,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 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 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 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 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 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 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 、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