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合同风险防范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 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银行贷款业务的分类 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 定, 银行的贷款业务可分为: (一)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1、自营贷款 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 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 收取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 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 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 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