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徐州市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重塑社会法人信用,鼓励失信社会法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省级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号)、市政府办公室徐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徐政办发号),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信息已经在市级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予以记录,社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过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徐州市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根据信息报送渠道实施,对市级部门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各市级部门组织本系统相关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对各县(市)、区信用办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各县(市)、区信用办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社会法人的失信违法行为作出失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