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总公司收款、分公司开票是否涉嫌“虚开”?【案情简介】 A设计公司位于上海,通过招投标由其承接江苏南京某城区旧区改造设计项目,设计服务合同由A公司与旧区改造单位签署。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改造单位向A公司付款,A公司向改造单位开具发票。签约后,A公司指派其南京分公司负责提供设计服务。 设计服务完成后,A公司向改造单位开出发票并请款,改造单位同意向A公司付款,但认为实际履约人是其分公司,应由其分公司开具发票。但A公司担心:总公司收款、分公司开票可能涉嫌“虚开”。故不同意改造单位的开票建议。双方遂起争议。 【律师分析】 在服务领域,存在总公司、分公司在履约、收款、开票等环节存在混淆的情形:有的是总公司签约、收款、开票,但由分公司实际履行;有的是总公司只负责签约,由分公司履约、收款、开票;也有由总公司签约、收款,但由分公司履约、开票等。营改增后,由于开票环节涉及增值税,因而引发了客户双方对涉嫌“虚开”的担忧。尽管针对不同情况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不同观点之间却缺少逻辑的一致,因而有必要从理论的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