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共4页).doc

上传人:晟*** 文档编号:9444725 上传时间:2021-12-1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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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产权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同时,法学界也存在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即私有住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以在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为要件,(注: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第636页。)甚或,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登记过户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注:参见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合同卷),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162页。)笔者认为,将产权过户登记视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值得商榷,产权过户登记只不过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而非其生效要件。(注:笔者注: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因无争议,本文不述及。)中国第一法律互动网|司法考试|法律咨询|律师|法院|法官|检察院ID+OL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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