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一、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