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已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的权利之保护转(共12页).doc

上传人:晟*** 文档编号:9446251 上传时间:2021-12-1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未登记已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的权利之保护转(共12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未登记已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的权利之保护转(共12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未登记已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的权利之保护转(共12页).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未登记已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的权利之保护转(共12页).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未登记已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的权利之保护转(共12页).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未登记已占有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保护)(转)作者 陈永强关键词: 房屋买卖,占有,债权物权化,调查知情内容提要: 房屋二重买卖中,传统理论认为登记的后买受人优先于已占有的前买受人,因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登记的后买受人可以对占有的前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的要件是无权占有,前买受人之占有乃基于有效之买卖关系,该买卖之效力并不因出卖人的二重买卖而受影响,前买受人之依据交付获得的占有和收益权也不因再次转让行为而终止,故返还请求权不能成立。当将房屋交付后,前买受人取得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出卖人的再次转让行为属无权处分,登记的后买受人不能取得出卖人所没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已登记的后买受人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时才能对抗前买受人的占有权利。前买受人的占有产生公示效力,后买受人负有合理调查占有的义务,未尽该调查义务的,构成调查知情。侧重保护前买受人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减少信赖损失,更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一 问题的提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是大陆体系的一个基础。在基于法律行为之债之关系的物权变动中,债权是因,物权是果。债权物权二元区分理论正确地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公文范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