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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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 泰安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 年)为 进 一 步 优 化 全 市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力 和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根 据 山 东 省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2020 年 )(鲁 政 办 发 201633 号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规划 。一、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布局(一)发展目标。以 建 设 健 康 泰 安 、提 高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为 目 标 ,以 “控 规 模 、调 结 构 、优 布 局 、补 短 板 、促 效 率 、建 中 心 、提 能 力

2、”为主 线 ,以 深 化 改 革 、整 合 资 源 、多 元 办 医 为 动 力 ,合 理 布 局 卫 生 资源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结 构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构 建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水 平 相 适 应 、与 居 民 健 康 需 求 相 匹 配 ,体 系 完 整 、分 工 明 确 、功 能互 补 、密 切 协 作 的 整 合 型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基 本 建 成 覆 盖 城 乡居 民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二)基本原则1.关注民生、需求导向。以满足健康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卫生资源和医疗机构,

3、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2.政府主导、市场引领。强化政府责任,加强规划调控和统筹管理职责, 强化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大力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卫 3 生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发展。3.优化结构、系统整合。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调整,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补齐短板、突破瓶颈,促进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合作共享、协调发展。4.创新发展、提升效能。积极转变公立医院发展方式,合理控制床位规模,走精细化内涵发展之路。建设高水平的区域医疗中心,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

4、机构能力建设,注重科研、人才、制度环境等软件建设和基础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壮大优质卫生资源,提高整体服务效能。5.公平与效率并重。优先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确保公平、公正。注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与使用的科学性、协调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三 )总 体 布 局1.总体要求。按照“ 稳步提高、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加强内涵、鼓励转型、提高效能” 的要求,合理调整和配置 卫生资源,推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1)加 强 市 、县 级 医 院 内 涵 发 展 。市 、县 (含 县 、市 、区 ,下 同 )级 医 院 要 适 当 控 制 床 位 规 模

5、 ,优 化 发 展 模 式 ,着 力 提 升 诊 疗 水 平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的 内 涵 发 展 。重 点 加 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重 点 科 室 和 薄弱 科 室 建 设 。(2)提 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通 过 加 大 政 府 投 入 、对 口 支援 、建 立 医 联 体 、医 疗 集 团 等 方 式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促 进 分 级 诊 疗 , 4 注 重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重 点 加 强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和 基 层 网 底 建 设 ,全面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3)提 升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水 平

6、。积 极 转 变 发 展 理 念 ,由 传 统的 “人 群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为 目 标 ”转 向 “全 程 健 康 管 理 为 导 向 ”。重 构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体 系 ,强 化 业 务 指 导 和 培 训 ,补 足 专 业 技 术 人员 和 装 备 ,逐 步 将 分 散 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整 合 为 一 体 ,发挥 整 体 效 益 。建 立 公 共 卫 生 大 学 科 ,构 建 公 共 卫 生 大 数 据 ,提 升 利用 、分 析 大 数 据 的 技 能 ,提 高 监 测 、预 测 、预 警 、处 置 疫 情 和 突 发公 共 卫 生 事 件

7、 的 能 力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落 实 工 作 经 费 ,适 应 新形 势 下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积 极 创 新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与 管 理 模 式 ,探 索 实 施 全 程 健 康 管 理 工 程 。(4)创 新 社 会 办 医 管 理 与 服 务 模 式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与 、鼓 励 转 型 ”的 原 则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人 才 及 外 资 进 入 医 疗 卫 生领 域 。积 极 鼓 励 部 分 公 立 医 院 进 行 转 型 、改 制 、重 组 、升 级 。提 高社 会 办 医 在 全 市 卫 生 资 源

8、配 置 中 的 比 例 ,引 导 社 会 办 医 向 规 范 化 、规 模 化 、高 水 平 方 向 发 展 。2.规划配置(1)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医 院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等 。医 院 分 为 公 立 医 院 和 社 会 办 医 院 。其 中 ,公立 医 院 分 为 政 府 办 医 院 (根 据 功 能 定 位 主 要 划 分 为 县 办 医 院 、市办 医 院 、省 办 医 院 )和 其 他 公 立 医 院 (主 要 包 括 国 有 和 集 体 企 事 业单 位 等 举 办 的 医 院 )。县 级 以 下 为

9、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分 为 公 立 和社 会 办 两 类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分 为 政 府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和 5 其 他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国 有 和 集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举 办 的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2)床位配置。市、县两级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医院床位规模。各县(市、区)要根据现有卫生资源基础和经济、社会、人口、交通等方面的发展实际,按照优化发展、加快发展、平稳发展的策略,参考全市指标研究制定本地医院床位层级配置(市、县两级标准床位配置主要指标及发展策略见表 1、表 2)。

10、表 1 2020 年 泰 安 市 床 位 配 置 主 要 指 标主 要 指 标 2020 年 目 标 2015 年 现 状 指 标 性 质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 张 ) 6.0 5.18 指 导 性医 院 ( 张 ) 4.9 4.31 指 导 性公 立 医 院 ( 张 ) 3.3 3.68 指 导 性其 中 : 省 办 医 院 0.45 0.38 指 导 性市 办 医 院 0.90 0.90 指 导 性县 办 医 院 1.80 1.81 指 导 性其 他 公 立 医 院 0.15 0.59 指 导 性社 会 办 医 院 1.6 0.63 指 导 性基 层

1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张 ) 1.1 0.87 指 导 性注 : 1.县 办 包 括 县 、 县 级 市 、 市 辖 区 举 办 ;2.2015 年 现 状 是 以 实 际 开 放 床 位 数 核 算 的 指 标 。泰安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立医院 社会办医院 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其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政府办医院 其它公立医院县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市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县办医院市办医院省办医院 6 表 2 2020 年 全 市 各 县 ( 市 、 区 )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床 位 配 置 发 展 策 略地区 2015 年 发展策略 2020 年

12、 增长量(比 2015 年)泰安市 5.18 6.0 0.82泰山区* 12.24 优化发展 14.3 2.06岱岳区 2.90 加快发展 3.98 1.08新泰市 4.80 平稳发展 5.3 0.5肥城市 4.84 平稳发展 5.3 0.46宁阳县 3.94 平稳发展 4.45 0.51东平县 3.27 平稳发展 3.8 0.53*注:泰山区数据中包括市办、省办医疗机构床位数。(3)人员配置。结合我市实际,着重增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总量,增加公共卫生人员和全科医生的数量,提高医护比,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根 据 经 济 、社 会 、人 口 、患 者 就 医流 向 、现 有

13、 人 力 资 源 及 2020 年 床 位 资 源 指 标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依 据山 东 省 及 我 市 关 于 每 千 常 住 人 口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注 册 护 士 数 量指 标 标 准 ,按 医 护 比 达 到 1:1.25、市 办 及 以 上 医 院 床 护 比 不 低 于1:0.60 的 标 准 ,制 定 各 县 (市 、区 )千 人 口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数 和 注册 护 士 数 配 置 标 准 (详见表 3、表 4)。 表 3 2020 年 人 员 配 置 主 要 指 标 主 要 指 标 2020 年 目 标 2015 年 现 状 指 标 性 质

14、每 千 常 住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数 ( 人 ) 2.55 2.24 指 导 性每 千 常 住 人 口 注 册 护 士 数 ( 人 ) 3.19 2.60 指 导 性每 千 常 住 人 口 公 共 卫 生 人 员 数 ( 人 ) 0.83 0.64 指 导 性每 万 常 住 人 口 全 科 医 生 数 ( 人 ) 2 0.71 约 束 性医 护 比 1:1.25 1:1.16 指 导 性市 办 及 以 上 医 院 床 护 比 1:0.60 1:0.50 指 导 性 7 表 4 2020 年泰安市各县(市、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标准(指导性指标)地区

15、2015 年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2015 年千人口注册护士数2015 年医护比2020 年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2020 年千人口注册护士数泰安市 2.24 2.60 1:1.16 2.55 3.19泰山区 5.21 6.65 1:1.28 6.07 7.59岱岳区 1.55 1.28 1:0.83 1.69 2.11新泰市 2.01 2.37 1:1.18 2.25 2.81肥城市 1.79 2.40 1:1.34 2.25 2.81宁阳县 1.79 1.71 1:0.96 1.89 2.36东平县 1.52 1.70 1:1.12 1.61 2.02(4)其 他 资 源 配 置 。主

16、 要 包 括 信 息 资 源 、大 型 设 备 、技 术 配 置等 方 面 。信 息 资 源 配 置 。综 合 利 用 卫 生 计 生 信 息 专 网 、政 务 外 网 、国 际互 联 网 ,构 建 横 向 到 边 、纵 向 到 底 ,高 效 、稳 定 、安 全 的 人 口 健 康信 息 网 络 。加 强 市 级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2016 年 年 底 完 成 市 级 信 息 平台 专 线 和 数 据 库 建 设 ,并 按 照 省 统 一 接 口 规 范 ,实 现 市 (县 )平 台与 辖 区 内 医 疗 机 构 对 接 。完 善 公 共 卫 生 、计 划 生 育 、医 疗 服 务 、

17、医疗 保 障 、药 品 管 理 、综 合 管 理 等 基 本 应 用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和 业 务 协同 ,进 一 步 提 升 基 层 卫 生 计 生 机 构 信 息 化 应 用 水 平 。建 成 全 员 人口 信 息 、基 础 资 源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电 子 病 历 、决 策 支 持 五 大 数 据资 源 库 ,建 立 完 善 的 决 策 支 持 数 据 库 和 大 数 据 挖 掘 分 析 系 统 ,提高 信 息 数 据 统 计 分 析 和 应 用 能 力 ,提 升 临 床 和 基 础 医 学 研 究 水 平 。充 分 发 挥 市 中 心 医 院 作 为 我 省 远 程

18、医 疗 会 诊 分 中 心 的 龙 头 作 用 , 8 建 立 完 善 远 程 医 疗 信 息 服 务 体 系 ,支 撑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积 极 应 用移 动 互 联 网 、物 联 网 、云 计 算 、可 穿 戴 设 备 等 信 息 技 术 ,完 善 各 类便 民 惠 民 应 用 ,创 新 服 务 管 理 模 式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推 进 “互 联 网+”医 疗 健 康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积 极 推 进 居 民 健 康 卡 、社 会 保 障 卡 、金融 IC 卡 、市 民 卡 等 公 共 服 务 卡 的 应 用 集 成 ,全 面 实 现 人 口 健 康“一 卡 ”通

19、 用 。完 善 人 口 健 康 信 息 化 共 享 标 准 规 范 体 系 ,建 立 数 据质 量 控 制 保 障 机 制 。加 强 信 息 安 全 防 护 体 系 建 设 ,确 保 信 息 安 全和 个 人 隐 私 安 全 。大 型 设 备 配 置 。按 照 国 家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管 理 要 求 ,根 据 功 能定 位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学 科 发 展 和 群 众 健 康 需 求 ,坚 持 资 源 共 享 和阶 梯 配 置 ,积 极 引 导 医 疗 机 构 合 理 配 置 适 宜 设 备 ,逐 步 提 高 国 产医 用 设 备 配 置 比 例 ,降 低 医 疗 成 本 。

20、加 强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规 划和 准 入 管 理 ,严 控 公 立 医 院 超 常 规 装 备 。支 持 发 展 专 业 的 医 学 检验 机 构 和 影 像 机 构 ,逐 步 建 立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共 用 、共 享 、共 管 机 制 。加 快 建 立 医 学 影 像 中 心 ,推 动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检 查 、医 院诊 断 ”的 服 务 模 式 ,提 高 基 层 医 学 影 像 和 检 查 检 验 服 务 能 力 。按 照统 一 规 范 的 标 准 体 系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的 检 查 检 验 对 所 有 医 疗机 构 开

21、放 ,开 展 集 中 检 查 检 验 和 检 查 检 验 结 果 互 认 。技 术 配 置 。健 全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准 入 和 管 理 制 度 ,对 医 疗技 术 临 床 应 用 实 行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围 绕 常 见 疾 病 和 健 康 问 题 ,加快 推 进 适 宜 卫 生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与 推 广 运 用 。大 力 整 合 优 质 医 疗资 源 ,加 大 财 政 对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和 特 色 专 科 创 建 的 支 持 力 度 ,着力 打 造 以 市 级 医 学 中 心 为 龙 头 、以 专 病 专 科 医 院 为 特 色 、以 县

22、级 9 区 域 医 疗 中 心 为 支 撑 、以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为 重 点 ,具 有 泰 安 特 色 的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注 重 中 医 药 科 技 创 新 ,强 化 中 医 药 技 术 推 广使 用 。二 、 主 要 内 容(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1.医 院 。包 括 公 立 医 院 、社 会 办 医 院 。公 立 医 院 主 要 指 县 办 医院 和 市 办 医 院 。(1)公 立 医 院 是 我 国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的 主 体 ,应 当 坚 持 维 护公 益 性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急 危 重

23、 症 和 疑 难 病 症诊 疗 方 面 的 骨 干 作 用 ,承 担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才 培 养 、医 学 科 研 、医疗 教 学 等 任 务 ,承 担 法 定 和 政 府 指 定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突 发 公 共事 件 紧 急 救 治 、援 外 、国 防 卫 生 动 员 、援 藏 援 疆 、对 口 支 援 、救 灾 、支 边 和 支 援 社 区 等 任 务 。其 中 ,县 办 医 院 主 要 承 担 县 级 区 域 内 居民 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急 危 重 症 抢 救 与 疑 难 病 转 诊 ,培 训 和 指导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24、员 ,承 担 相 应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职 能 以 及 突 发事 件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等 工 作 ,是 政 府 向 县 级 区 域 内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医疗 卫 生 服 务 的 重 要 载 体 。市 办 医 院 主 要 向 市 级 区 域 内 居 民 提 供 代表 本 区 域 高 水 平 的 综 合 性 或 专 科 医 疗 服 务 ,接 受 下 级 医 院 转 诊 ,并 承 担 人 才 培 养 和 一 定 的 科 研 任 务 以 及 相 应 公 共 卫 生 和 突 发 事 件紧 急 医 疗 救 援 任 务 。(2)社 会 办 医 院 。社 会 办 医 院 是 医 疗 卫

25、生 服 务 体 系 不 可 或 缺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层 次 、多 元 化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的有 效 途 径 。社 会 办 医 院 可 以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与 公 立 医 院 形 成 10 有 序 竞 争 ;可 以 提 供 高 端 服 务 ,满 足 非 基 本 医 疗 需 求 ;可 以 提 供 康复 、老 年 护 理 等 紧 缺 医 疗 服 务 ,对 公 立 医 院 形 成 补 充 。2.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中 心 (站 )、村 卫 生 室 、医 务

26、室 、门 诊 部 (所 )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的 主 要 职 责 是 提 供 预 防 、保 健 、健 康 教 育 、计 划 生 育 等 基 本 公 共 卫生 计 生 服 务 和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服 务 以 及 部 分 疾 病 的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向 上 级 医 院 转 诊 急 危 疑 难 重 症 病 人 。(1)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计 生 服 务 ,以 及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护 理 、康 复 治 疗 、康 复 训 练等 综 合 服 务 ,并 受 县

27、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承 担 辖 区 内 的 公共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对 村 卫 生 室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的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指 导 和 乡 村 医 生 的 培 训 等 。乡 镇 卫 生 院 分 为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和 一 般 乡 镇 卫 生 院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除 具 备 一 般 乡 镇 卫 生 院 功 能外 ,还 应 承 担 周 边 区 域 内 一 般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技 术 指 导 ,并 着 重 强化 医 疗 服 务 功 能 ,提 升 急 诊 抢 救 、二 级 以 下 常 规 手 术 、正 常

28、 分 娩 、高 危 孕 产 妇 筛 查 、儿 科 等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到 2020 年,全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创建要覆盖 3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村 卫 生 室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务 中 心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指 导 下 ,各 村 卫 生 室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承 担与 其 功 能 相 适 应 的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和 上 级 卫 生 计 生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其 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单 位 内 部 的

29、医 务 室 和 门 诊 部 等 基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本 单 位 或 本 功 能 社 区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和 基 11 本 医 疗 服 务 。其 他 门 诊 部 、诊 所 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根 据 居 民 健康 需 求 ,提 供 相 关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对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予 以 补 助 。3.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是 向 辖 区 内 提 供 专业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健 康 教 育 、

30、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职 业 卫 生 、精 神 卫 生 、急 救 、采 供 血 、综 合 监 督 执法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评 估 与 标 准 管 理 、计 划 免 疫 、出 生 缺 陷 防 治等 ,下 同 ),并 承 担 相 应 管 理 工 作 的 机 构 。包 括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机 构 、妇 幼 保 健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职 业 卫 生机 构 、急 救 中 心 (站 )、血 站 等 ,原 则 上 由 政 府 举 办 ,分 为 县 办 和 市办 两 级 。(1)县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31、生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是 完 成 上 级 下 达 的 指 令性 任 务 ,承 担 辖 区 内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以 及 相 应 的 业 务 管 理 、信息 报 送 等 工 作 ,并 对 辖 区 内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相 关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进 行技 术 指 导 、人 员 培 训 、监 督 考 核 等 。(2)市 办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是 完 成 上 级 下 达 的 指 令性 任 务 ,承 担 辖 区 内 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以 及 相 应 的 信 息 管 理 等工 作 ,并 对 下 级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业 务 指 导 、人 员 培 训 、监 督考 核 等 。(二 )合 理 规 划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1.公 立 医 院 。各 级 各 类 公 立 医 院 的 规 划 设 置 要 根 据 地 域 实 际 ,综 合 考 虑 城 镇 化 、人 口 分 布 、地 理 交 通 环 境 、疾 病 谱 等 因 素 科 学 布局 ,合 理 控 制 公 立 综 合 性 医 院 的 规 模 和 数 量 。对 于 需 求 量 大 的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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