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以及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枣庄市中心城城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含新建和改(扩)建、临时建设工程。滕州市、山亭区和台儿庄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和景观特征等,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四条 中心城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原则,融入低碳城市的理念,突出交通优先、区域特色和功能配套,推进城市资源优化整合。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第六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一)单独建设用地下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