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长 江上海段船舶定江上海段船舶定 线线 制制 规规 定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 应当遵守本 规定。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第三条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第
2、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航 路第五条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 1)。第六条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 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 分隔线”)。第七条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第八条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
3、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 80 m 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 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 100 m;(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 200 m,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 1
4、00 m。第九条 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 2)。第三章 航 行第十条 船舶必须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船舶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船舶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十一条 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驶。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罗泾、宝钢和外高桥等码头,或进入黄浦江的大型船舶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南航道下驶。第十二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经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吴淞口以上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经
5、圆圆沙警戒区沿主航道北侧航道行驶。经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驶往吴淞口以下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从宝山支航道经吴淞口警戒区沿外高桥沿岸航道行驶。第十三条 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 应当特 别谨慎地驾驶。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内追越他船。第十四条 船舶靠、离 码头或进、出港池、 锚地等必须横越通航分道时,应当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就近横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第十五条 除靠、离码头外,船舶应当避免在码头前沿水域航行。第十六条 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他船的左舷追越。第十七条 高速(客)船、过江渡轮应当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第十八条 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航
6、或锚泊期间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频道守听。第十九条 大治河东口南端,禁 16、禁 15、禁 14、禁 13、禁 12、禁11、A10B、A10A、A8A、A8、A6、A4、A2、A0 号灯浮和南 汇嘴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长江口避航区,航行船舶 应避免驶入。第四章 停 泊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见附件 3)内锚泊。第二十一条 水下管道、缆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为禁锚区(见附件 4),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内锚泊或拖锚航行。第二十二条 船舶航行途中如遇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当远离禁锚区,并尽可能 让出航道,同 时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第五章 避 让第二十三条 横越
7、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第二十四条 高速(客)船应当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第二十五条 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避让规则:(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二)逆水船避让顺水船;(三)小型船舶避让大型船舶。第二十六条 从宝山南航道上行拟靠罗泾、宝钢码头的船舶应避让沿宝山南航道下行的船舶。第六章 责 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进入主航道航行的小型船舶,与在主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交通流向航行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通航分道交通流向航行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
8、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 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导致碰撞事故时,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三十条 高速(客)船未按本规定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或未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导致碰撞事故时,高速(客)船 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一条 过江渡轮未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导致碰撞事故时,过江渡轮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二条 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未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 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三十三条 在宝山南航道上行的船舶,未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责 任或全部责任。第 三 十 四 条 船 舶 违 反
9、 本 规 定 ,随 意 停 泊 导 致 碰 撞 事 故 时 ,应 负 主 要 责 任或 全 部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由 主 管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或 采 取 行政 强 制 措 施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上海段 ”是指崇明 岛东旺角、佘山灯塔、鸡骨礁灯桩、地理坐标点A、地理坐 标 点 B、地理坐标点 C、地理坐标点 D、南支灯船、A10B、A10A、A8A、A8、A6、A4、A2、A
10、0 号灯浮及南 汇嘴的依次连线与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即上海港港界线)间的长江干线水域;(二)“小型船舶 ”是指 1 600 总吨以下的机动船或 1 000 载重吨以下的非机动船;(三 )“大 型 船 舶 ”是 指 1 600 总 吨 及 以 上 的 机 动 船 或 1 000 载 重 吨 及 以 上 的非 机 动 船 ;(四)“码头前沿水域 ”是指 码头前沿供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的水域,其宽度通常不大于 45 m。(五)“警戒区 ”是指船舶必 须特别谨慎航行,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的区域。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标志表示的位
11、置,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表示。 (见附件 5)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1 长江上海段航路(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0405、40406、40407、40410、40412、40413、40414、40415、40416、40417、40418号)一、主航道(一)长江口深水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 E,D9 至 D43 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 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 75 m 之平行线经 D45 号灯浮延伸至 D47 号灯浮。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 F,D10 至 D44 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
12、中心线平移 75 m 之平行线并延伸至圆圆沙灯船。长江口深水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二)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51、53、55、 57 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 I 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 H,52、54、56、58、60 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外高桥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三)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5、67、69 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 K 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66、68、70、 72 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宝山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四)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 M,73、75、75A、77、79、81 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74、74A、 76、76A、78、80 号灯浮和宝山灯
13、浮的依次连线。宝山北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五)宝山南航道北边界线:74、A81、 A83、A85、A87 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 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 N 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罗泾煤码头前沿线 100 m 的北侧平行线依次经 A84、A86 延伸至 A88 号灯浮的 连线。宝山南航道供下行大型船舶和从下游方向上行拟靠罗泾、宝钢码头等沿岸码头的船舶航行。二、辅助航道(一)南槽航道下段北边界线:以 S7 至 S18 号灯浮的依次 连线为基线,距其 500 m 的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 A31 号灯浮。南边界线:以 S7 至 S18 号灯浮的依次 连线为基线,距其 500 m 的南侧平行线并延
14、伸至九段灯船。南槽航道下段可供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航行。(二)南槽航道上段北边界线:A33 至 A53 号奇数号灯浮和圆圆沙灯船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A32 至 A54 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可供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航行。三、小型船舶航道(一)南支航道北边界线:以南支灯船,A9 至 A15、A17、A19、A21、A23、A25、A27、A29 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 500 m 的北侧平行线 并延伸至九段灯船。南边界线:以南支灯船,A9 至 A15、A17、A19、A21、A23、A25、A27、A29 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 500 m 的南侧平行 线并延伸至 A30
15、 号灯浮,与A16、A20、A22、A26、A28、A30 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一致。南支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双向航行。(二)外高桥沿岸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 H,52、54、56、58、60 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自 A56 号灯浮沿距外高桥沿岸码头前沿 线 80 m 的北侧平行线延伸至地理坐标点 J。外高桥沿岸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三)宝山支航道北边界线:66、A73、 A75、70、72 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A72、防 1、A76、A78 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 L 的依次连线。宝山支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北边界线:自地理坐标点 N 沿距宝钢主
16、原料码头、罗泾煤码头前沿线 100 m的北侧平行线依次经 A84、A86 延伸至 A88 号灯浮,与宝山南航道的南 边界线一致。南边界线:距北边界线 100 m 的南侧平行线。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五)主航道北侧航道北边界线:距地理坐标点 G(位于 D42 号灯浮正横方向),D43 、D45、D47 号灯浮依次连线 200 m 的北侧平行线,与距 51 至 75 号奇数号灯浮、75A、77、79、81 号灯浮依次连线 100 m 的北侧平行 线的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 G(位于 D42 号灯浮正横方向),D43 、D45、D47、51至 75 号奇数号灯浮、75A 、
17、77、79、81 号灯浮的依次 连线,与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北边界线一致。主航道北侧航道主要供上行小型船舶航行,但长江口深水航道北侧的小型船舶航道可供小型船舶双向航行。附件 2 长江上海段警戒区一、九段沙警戒区该警戒区为以下 5 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一)九段灯船;(二)A30 号灯浮;(三)A32 号灯浮;(四)A33 号灯浮;(五)A31 号灯浮。二、圆圆沙警戒区该警戒区为以下 6 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一)3 12030N,1214057E;(二)3 11957N,1214217E;(三)圆圆沙灯船;(四)A54 号灯浮;(五)A56 号灯浮;(六)52 号灯浮。三、吴淞口警戒区
18、该警戒区为以下 10 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一)3 12528N,1213057E;(二)3 12449N,1213211E;(三)3 12350N,1213407E;(四)3 12328N,1213453E;(五)3 12241N,1213423E;(六)3 12309N,1213254E;(七)3 12323N, 1213112E;(八)3 12426N,1213048E;(九)A72 号灯浮;(十)66 号灯浮。四、宝山警戒区该警戒区为以下 7 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一)3 12904N,1212631E;(二)3 12810N,1212701E;(三)3 12741N,121273
19、6E;(四)地理坐标点 L;(五)3 12813N,1212551E;(六)3 12826N,1212532E;(七)74 号灯浮。五、浏河口警戒区该警戒区为以下 7 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一)3 13124N,1212042E;(二)3 13218N,1211940E;(三)3 13312N,1212009E;(四)3 13227N,1212126E;(五)81 号灯浮;(六)宝山灯浮;(七)A88 号灯浮。附件 3 长江上海段锚地名 称 位置、用途和要求九段沙小型船舶锚地一、 “九段沙小型船舶锚地” (原名“九段沙小轮锚地” )由 1、2 号锚泊区组成:(一)1 号锚泊区范围为 A40、
20、A42 号灯浮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南边界线)与距其 1 000 m 的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 ;(二)2 号锚泊区范围为 A42、A44 号灯浮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南边界线)与距其 1 000 m 的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二、供进出南槽航道、南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三、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 72 h。江亚南沙临时危险品船锚地一、 “江亚南沙临时危险品船锚地”为 A45、A47 号灯浮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北边界线)与 Q15、Q16 号灯浮连线之间的水域。二、供进出南槽航道、南支航道的油船、散化船、液化气船和其他危险品船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三、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 72 h。江
21、亚南沙临时锚地一、 “江亚南沙临时锚地”为 A47、A49 号灯浮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北边界线)与Q15、Q16 号灯浮连线之间的水域。二、供进出南槽航道的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三、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 72 h。横沙东区锚地一、 “横沙东区锚地”为以下 8 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 Q1 号灯浮;2. 311627N,1215113E;3. 311718N,1214858E;4. 311757N,1214921E;5. 311744N,1214951E;6. 311726N,1214944E;7. 311712N,1215036E;8. 311723N,1215039E。二、供大
22、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三、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 72 h。横沙西区锚地一、 “横沙西区锚地”为以下 5 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 横南灯浮;2. 311751N / 1214735E;3. 311820N / 1214619E;4. 311843N / 1214635E;5. 311844N / 1214731E。二、供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三、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 72 h。横沙危险品船锚地一、 “横沙危险品船锚地”为以下 4 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 横南灯浮;2. 311757N / 1214921E;3. 311718N / 1214858E;4. 31175
23、1N / 1214735E。二、供油船、液化汽船、散化船和其他危险品船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三、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 72 h。吴 淞 口 锚 地一、 “吴淞口锚地”由以下 11 个锚泊区组成,并自下游向上游顺序编号:(一)1、2 号锚泊区范围为 Q4、Q5 号灯浮连线与距 51、53 号灯浮连线 100 m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51、53 号灯浮连线的中垂线将其划分为 1、2 号锚泊区;(二)3、4 号锚泊区范围为 Q4、Q5 、Q7 号灯浮依次连线与距 53、55 号灯浮连线 100 m 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过 Q5 号灯浮作 53、55 号灯浮连线的垂线将其划分为 3、4 号锚
24、泊区;(三)5、6 号锚泊区范围为 Q5、Q7 号灯浮连线与距 55、57 号灯浮连线 100 m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55、57 号灯浮连线的中垂线将其划分为 5、6 号锚泊区;(四)7、8 号锚泊区范围为 Q7、Q8 号灯浮连线与距 57、61 号灯浮连线 100 m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57、61 号灯浮连线的中垂线将其划分为 7、8 号锚泊区;(五)9、10 号锚泊区范围为 Q7、Q8 、Q9 号灯浮依次连线与距 61、63 号灯浮连线 100 m 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过 Q8 号灯浮作 61、63 号灯浮连线的垂线将其划分为 9、10 号锚泊区;(六)11 号锚泊区范围为 Q
25、9、Q10 号灯浮连线与距 63、 65 号灯浮连线 100 m 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二、供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其中:(一)1 至 7 号锚泊区供国内航线船舶锚泊;(二)8、9 号锚泊区供国际航线船舶锚泊;(三)10 号锚泊区供拟靠长江吴淞口上游各码头的船舶锚泊;(四)11 号锚泊区供 1 600 总吨以下、在上海港装卸货的海船锚泊。三、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 72 h。宝钢上锚地一、 “宝钢上锚地”为以工作囤船为中心、顺航道走向的 450 m800 m 的矩形水域,具体为以下 4 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 312750N / 1212554E;2. 312734N / 1212618E;3. 312723N / 1212607E;4. 312739N / 1212543E。二、供大型钢质驳船系泊和编、解队。三、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 72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