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假劣种子认定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产生的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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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谈假劣种子认定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产生的法律责任刘树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种子管理站,南票 125027)假劣种子严重危害农业生产,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 假劣种子的认定及时准确确认假、劣种子,是防止假、劣种子用于农业生产,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及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有效解决种子质量纠纷,保护用种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正确处理假、劣种子案件,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的需要。1.1 假种子及其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 第 46 条规定,假种子包括以下 5 种类型。1.1.1

2、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是指以不是种子而冒充是种子的,如用商品粮食冒充种子,对农业生产危害极大,严重减产甚至绝收。1.1.2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如以常规种冒充杂交种、以低产质劣的品种冒充高产质优的品种、以未审定品种冒充审定品种等,均为假种子。1.1.3 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不符的。这里主要强调种子繁殖世代,应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和大田用种标注。如将玉米杂交种标注为玉米自交系,可判定为假种子。 1.1.4 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指标签标注的品种与实际不符,这一类主要强调品种真实性,如将甲品种标注为乙品种,或者将未审定品种标注为审定品种等,均属假种子。1.1.5 产地与标签标

3、注不符的。标签标注的产地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如果将生产在甲地的种子标注为乙地的种子,可判定为假种子。1.2 劣种子及其判定依据劣种子就是“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充当合格” ,其本质是降低、失去应有的栽培使用价值或者播种价值。根据种子法第 46 条规定,劣种子包括以下 5 种类型。1.2.1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指标主要指的是品种纯度、种子净度、种子发芽率、种子水分,如果其中任一项质量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则可判定为劣种子。1.2.2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为种子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应注意的是种子实际质量指标不能低于标

4、签标注的质量指标,如果质量指标任一项检测值不能达到标注指标的,即使符合国家种用标准,也可判定为劣种子。如标签标注某玉米种子发芽率 90%,实际检测发芽率 86%,可判定为劣种子。1.2.3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这里主要强调曾经是合格种子,由于保存方法不当,受潮湿、高温等不利因素影响,导致种子霉烂,发芽率降低,失去应用的使用价值的种子,则可判定为劣种子。1.2.4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主要指种子批中不能含有检疫性有害杂草种子,其他杂草种子含量也不应超过规定。依据 GB4404-84 粮食种子质量标准规定,如果每公斤水稻种子中稗子种子超过 5粒的,每公斤小麦种子中野生燕麦种子超过 5 粒

5、的,每公斤大豆种子中大豆菟丝子种子超过 5 粒的,均可判定为劣种子。1.2.5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这一项规定主要是防止有害有毒杂草的传播,如果种子中带有国家植物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那么此批种子为劣种子。如小麦种子中含有毒麦或者假高粱种子,则此批小麦种子可判定为劣种子。1.3 假劣种子的认定方法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行政检查、种子检验、田间鉴定等特定的技术手段,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1.3.1 行政检查。种子执法人员通过对种子从业2者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等的查验,通过对种子标签内容、品种审定公告、植物检疫证明、品种说明、种子包装袋、种子实物、进销种凭证

6、等的检查,能够初步或基本得出种子假劣的结论,有的可直接得出种子假劣的结论,如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1.3.2 种子检验。按照法定的、科学的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与方法,通过仪器检测和(或)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对目标种子的品质进行测定、分析、鉴定,并依据法定的、或者企业承诺的(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或者双方约定的种子质量标准判定目标种子的伪劣,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1.3.3 田间鉴定。按照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纠 纷 田 间 现 场 鉴 定 办 法 规 定 的 鉴 定 方 式 、 鉴 定 方 法 、鉴 定 步 骤 , 对 被 鉴 定 作 物 进 行 田 间 现 场 技 术 鉴 定 , 田

7、 间 现 场 技 术 鉴 定 结论是确认被 鉴 定 作 物 种子质量优劣所依赖的关键证据。2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产生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产生的法律责任有 3 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根据案情性质不同可以分别产生 1、2 种,也可能同时产生 3 种法律责任。2.1 行政责任。依据种子法第 59 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罚款、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没收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种类的行政处罚。2.2 民事责任。根据种子法第 41 条规定,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首先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依法承

8、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再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司法实践中,购种价款是指种子使用者购买该种子时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交付的实际金额,应以购种凭证为依据;有关费用是指农民在购买、使用种子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交通车费、鉴定费、吴工费等;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质量造成的减收部分,按当年当地同类作物市场平均价格确定。2.3 刑事责任。种子法第 59 条有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主要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等两种犯罪行为。2.3.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劣种子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就构

9、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可对其生产销售者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国家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劣种子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 1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种子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种子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销售金额是指种子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种子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2.3.2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种子从业者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达 2 万元以上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按照生产遭受的损失程度,对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者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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