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武夷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夷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武夷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及其它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武夷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区一切建设工程,度假区内新建别墅(低层居住)、多层住宅、旅游及商业建筑按表(三)实施,余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应编制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须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执行;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按主要用途择选城市用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