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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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泰安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 明一、根据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民201548 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泰发201214 号),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二、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删减和补充。三、不设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可 删去有关内容。四、 【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 )为选择事项,不要在正式文本中出现。五、社会团体根据本范本制订的章程, 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

2、核准后方能生效。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章程,登记管理机关要以核准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2愿结成;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

3、。本团体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 、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 县、市、区】。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必须载明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实行(认缴制、实缴制) ,认缴期限年【界内年限为最高认缴期限, 实行实缴制的不必填写】。出 资者:,金 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 )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凭许可证办理。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 员和个人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4、,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 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 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 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 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 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 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

5、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 料;4(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年【一般为 1-2 年】不交 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一)1 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二)1 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三)不再

6、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第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八条 本团体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数量少于 100 个(含 100 个)的,最高 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 100 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

7、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 1/3,且5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 50 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 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 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 法、会员管理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8、大会)每届 4 年, 【行业协会商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 员代表 )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6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

9、决通过 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 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 议;(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选举

10、或者罢免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 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六)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七)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新会员 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九)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7(十二);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

11、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 长(会长、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主席)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 1/5 以上理事提 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死亡或失踪;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被有关

12、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在 6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8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 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

13、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 3 人【一般不超过 9 人】,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 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 可以连任。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或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

14、)对理事(或常 务理事) 、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三十二条 监 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9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三条 本 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15、(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主席)1 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1 至 3 名【一般不超过 5 名】,秘书长 1 名、监事会主席 1 名。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

16、当承担个人责任。理事长(会长、主席)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 1/5 以上理事提 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可 对理事长(会长、主席)进行罢免。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主10席)的罢免须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 长(副会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任期3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

17、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 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 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果秘书长是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如果秘书长是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与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中】。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 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 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 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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