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第六条 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