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为严格、科学、规范地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切实保证招商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政策兑现的准确性,促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济任办发200917号)、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济任发2008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督导调度的通知(任督办通字2008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范围 第一条 引进资金的认定 (一)无偿资金。引进各类社团组织的捐赠资金、争取政策性以外由区财政支配的,用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无偿资金。 (二)有偿资金。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的信贷资金及借款,或通过其它渠道引进的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建设、经济园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和社会事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 (三)下列引进资金情况不予认定: 1、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土地复垦、冷浸田及塌陷地治理等政策性或指令性专项拨款。 2、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本单位经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