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清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清丰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适用本办法。 外来投资企业引荐者是指为我县直接引进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三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政策要求的,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25%的资金;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50%的资金;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进入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区发展。第四条 独资兴办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农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