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业主对物业事实服务是否应缴费文/郝绍彬 李天全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情摘要】 2008年8月7日,业主刘女士向原告川三物业交纳了一年物管费933.10元后,一直未再交纳。同年12月31日前期物业合同期满,但川三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6月,川三物业起诉要求被告刘女士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刘女士以双方无物业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抗辩。【裁判评析】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