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一条为正确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第四条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交通事故、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事故处理部门依照办法和本规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五条受害者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据。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和鉴定的需要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须开具暂扣证,期限不得超过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对暂时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扣留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第七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