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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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0 年 /第 5 期 文件发布4桐 乡 市 城 市 停 车 设 施 及机 动 车 停 放 管 理 办 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 82 号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二 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市 停 车 设 施 的 建 设 管理 , 保 障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有 序 、 安 全 、 畅 通 , 规范 车 辆 停 放 和 收 费 行 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

2、规 划 法 、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办 法 、 国 家 计 委 机 动 车停 放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部 、 公 安 部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城 市停 车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及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市 区 城 市 规划 区 内 停 车 设 施 的 规 划 、 建 设 、 使 用 、 收 费 及其 相 关 管

3、 理 活 动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停 车 设 施 是 指 用 于机 动 车 停 放 的 露 天 或 者 室 内 场 所 , 包 括 公 共 停车 场 、 专 用 停 车 场 和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公 共 停 车 场 是 指 为 社 会 车 辆 提 供 停 放 服 务的 场 所 , 包 括 社 会 公 共 停 车 场 、 公 共 建 筑 配 建的 停 车 场 和 临 时 停 车 场 。专 用 停 车 场 是 指 供 本 单 位 、 本 居 住 区 机 动车 停 放 的 场 所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是 指 在 车 行 道 、 人 行 道 、 广场 、 桥 下 空 地 等

4、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设 置 的 供 机 动 车停 放 的 场 所 。第 四 条 市 规 划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组 织 城 市 停 车 设 施 专 项 规 划 的 编 制 , 以 及 停 车设 施 项 目 建 设 的 行 政 许 可 和 监 督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市 区 道 路 停 车 泊位 的 设 置 、 施 划 , 以 及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收 费 的 监督 管 理 工 作 。市 公 安 交 通 、 价 格 、 城 管 执 法 等 部 门 按 照各 自 职 责 , 依 法 对 城 市 停 车 设 施 的 规 划 建 设 和机 动 车

5、 停 放 服 务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停 车 设 施 规 划 与 建 设第 五 条 城 市 停 车 设 施 专 项 规 划 应 当 根据 本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专 项 规 划和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的 需 要 进 行 编 制 , 并 根 据 城 市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城 市 停 车 设 施 专 项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城 市 管 理 、 公 安 交 通 等 部 门 组 织编 制 ,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六 条 停 车 设 施 建 设 应

6、当 与 城 市 新 区开 发 、 旧 城 及 商 业 街 区 改 造 、 道 路 建 设 等 相 结合 , 市 规 划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城 市 管 理 、公 安 、 交 通 等 部 门 根 据 城 市 停 车 设 施 专 项 规 划制 定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 指 导 并 督 促 相 关 开 发 单 位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按 照 “谁 投 资 、 谁 受 益 ”的 原则 ,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以 多 种 形 式 投 资 建 设 停 车 设施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公 共 建 筑 、 大 ( 中 ) 型建 筑 、 商 业 街 区 、

7、居 住 区 应 当 考 虑 机 动 车 停 放需 求 , 配 套 建 设 停 车 设 施 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设计 、 同 步 施 工 、 同 时 验 收 、 同 时 交 付 使 用 。已 有 公 共 建 筑 、 大 ( 中 ) 型 建 筑 、 商 业 街区 、 居 住 区 未 配 建 停 车 设 施 或 者 停 车 设 施 已 无法 满 足 现 有 停 车 需 求 的 , 规 划 建 设 、 公 安 交 通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其 周 边 具 备 条 件 的 区 域 设置 适 量 的 公 共 停 车 场 和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第 八 条 城 市 停 车

8、设 施 专 项 规 划 确 定 的停 车 设 施 ,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 不 得 擅 自 停 止使 用 或 者 改 作 他 用 。第 三 章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与 施 划第 九 条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应 当 在 不 影 响 行人 、 车 辆 通 行 情 况 下 , 按 照 城 市 规 划 , 遵 循 车辆 通 行 条 件 与 道 路 承 载 能 力 、 车 辆 通 行 安 全 与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17 期)5道 路 畅 通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设 置 。 第 十 条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的 施 划 由 市 城 市管 理 行 政 部 门 会

9、同 市 公 安 交 通 、 规 划 建 设 等 相关 部 门 共 同 实 施 。停 车 泊 位 、 标 志 、 标 线 的 设 置 应 当 符 合 国家 标 准 , 并 保 持 清 晰 、 完 好 。第 十 一 条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分 为 收 费 泊 位与 免 费 泊 位 两 种 。 停 车 矛 盾 不 突 出 、 无 人 值 守的 机 动 车 停 放 场 所 , 应 当 设 置 为 免 费 泊 位 。第 十 二 条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的停 车 泊 位 , 使 用 权 属 国 家 所 有 ; 产 权 单 位 用 地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停 车 泊 位 , 使

10、 用 权 归 产 权 单 位 。第 十 三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会同 公 安 交 通 规 划 建 设 等 部 门 对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的设 置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评 估 , 评 估 每 年 不 少于 一 次 , 并 根 据 评 估 情 况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与 分 类及 时 予 以 调 整 。 第 四 章 停 车 收 费 管 理第 十 四 条 机 动 车 停 放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合理 补 偿 经 营 成 本 、 保 本 微 利 的 原 则 确 定 , 实 行从 城 市 中 心 区 域 向 外 围 由 高 到 低 的 停 车 级

11、 差 价格 。对 于 同 一 区 域 内 的 公 共 停 车 设 施 , 停 车 价格 采 取 路 内 高 于 路 外 、 地 上 高 于 地 下 、 室 外 高于 室 内 的 定 价 原 则 , 合 理 确 定 不 同 车 型 、 不 同停 放 时 间 的 停 车 收 费 标 准 。第 十 五 条 机 动 车 停 放 收 费 属 于 政 府 定价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应 当 通 过 座 谈 会 、 听 证 会 等多 种 形 式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 。第 十 六 条 实 行 收 费 的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应 当 按 照 价 格 部 门 核 定 的 标 准

12、 收 取 停 车 费 。收 费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部门 会 同 价 格 等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 报 市 人 民 政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第 十 七 条 收 费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对 残 疾 人专 用 机 动 车 停 放 实 行 免 费 , 车 主 应 当 主 动 出 示本 人 的 残 疾 人 证 和 车 辆 行 驶 证 。第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免 收 机动 车 停 车 费 :( 一 ) 在 划 定 的 免 费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内 停 放的 ;( 二 ) 在 收 费 道 路 停 车 泊 位

13、 停 车 不 超 过15 分 钟 的 ;( 三 ) 执 行 任 务 中 的 警 用 、 消 防 、 工 程 抢修 、 施 救 服 务 车 辆 ;( 四 ) 在 划 定 的 车 位 内 待 客 的 出 租 车 。第 十 九 条 城 市 专 业 停 车 服 务 经 营 单 位依 法 实 行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部 门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的 标 准 ,按 照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择 优 选 择 停 车 服务 经 营 单 位 。第 二 十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可 根 据实 际

14、 情 况 , 将 “门 前 三 包 ”责 任 区 域 的 道 路停 车 泊 位 委 托 有 关 单 位 管 理 , 但 受 委 托 单 位 不得 收 费 , 不 得 拒 绝 其 他 社 会 车 辆 停 放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二 十 一 条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工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的 , 由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 责令 其 改 正 或 者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未 办 理 有 关

15、手 续 擅 自 收 费 、不 进 行 价 格 公 示 、 不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的 , 由 市 价格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国 家 发 改 委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和 关 于 商 品 和 服 务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的 规 定 予 以 查 处 。第 二 十 三 条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将 依 法 确定 的 停 车 设 施 改 作 他 用 的 , 由 市 规 划 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查 处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擅 自

16、 设 置 、 占 用 、 撤 除道 路 停 车 泊 位 的 行 为 , 由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依 据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办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查 处 。第 二 十 五 条 机 动 车 违 反 道 路 停 车 管 理规 定 停 放 的 , 由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行 使 行 政 处 罚 权 。 实 行 城 市 管 理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并 移 交管 理 的 区 域 , 对 于 占 用 人 行 道 的 违 法 停

17、车 行 为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权 。第 六 章 附 则2010 年 /第 4 期 文件发布6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11 月 1日 起 施 行 。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桐 乡市 市 区 停 车 场 建 设 及 机 动 车 停 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市 政 府 令 第 50 号 ) 同 时 废 止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桐乡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桐政发201053 号各镇人民政府

18、、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推动我市文化名市建设,经市政府讨论同意,决定将桐乡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 56 处予以公布。希望各镇(街道) 、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附件:桐乡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二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桐乡市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 单(共 56 处)梧桐街道(1 处)向阳院 梧桐街道东兴社区武庙街 28 号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凤鸣街道(3 处)福严寺方丈厅 凤鸣街道合星村村委西北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

19、福严寺桥 凤鸣街道合星村福严寺前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毛主席语录碑 凤鸣街道红旗村新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近现代文物龙翔街道(2 处)甑山桥 龙翔街道正福村利东组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单桥 村文革大礼堂 龙翔街道单桥村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近现代文物濮院镇(2 处)重建双贤桥 濮院镇永越村屋底里 清光绪十五年(1889 年) 古建筑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17 期)7重建升平桥 濮院与洪合分界濮泾洋桥港上 民国十四年(1925 年) 近现代文物乌镇镇(9 处)墙里遗址 乌镇镇双塔村墙里组 新石器时代 古遗址 丰桥 乌镇镇五星村庄家兜组 清

20、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节孝吴门姚氏牌坊 乌镇镇新翁村吴家坝组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拱文桥 乌镇镇陈庄村陈庄组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福兴桥 乌镇镇南大街常丰街 6 号南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福昌桥 乌镇镇南大街南端朝南埭 1 号旁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张同仁宅 乌镇镇南大街常丰街 12 号 中 华 民 国 ( 公 元 1912 1949 年 ) 近现代文物福星桥 乌镇东苑社区东大街 民国十七年(1928 年) 近现代文物文革桥 乌镇碓坊桥村中村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近现代文物屠甸镇(3 处)姚

21、家山遗址 屠甸镇荣星村南新桥组 新石器时代 古遗址 登瀛桥 屠甸镇红星村戚家庙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钱君匋故居 屠甸镇市中心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崇福镇(11 处)朱家门遗址 崇福镇店街塘村朱家门组后 新石器时代 古遗址 鹞子墩遗址 崇福镇中夫村鹞子墩组 新石器时代 古遗址 元宝亭遗址 崇福镇芝村村元宝亭组村民宅基下 新石器时代至汉 古遗址 越茂桥遗址 崇福镇五丰村越茂桥小组 新石器时代至商周 古遗址 三莲寺遗址 崇福镇茅桥埭村三莲寺组 春 秋战国(公元前 770 221 年) 古遗址 太子塘桥石马 崇福镇五丰村太子塘桥 26 号西侧 南宋(公元 1

22、1271279 年) 石 刻张璵功德坊 崇福镇公园路七幢 14 号民宅后院 明代(公元 13681644 年) 古建筑福寿桥 崇福镇上市村志华小学东南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华家桥 崇福镇芝村村华家桥组南部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公园路 10 号民居 崇福镇公园路 10 号 中华民国(公元 1912 1949年) 近现代文物万兴桥 崇福镇上市村东坝头组 18 户东侧 中华民国(公元 1912 1949年) 近现代文物高桥镇(3 处)盐官桥 高桥镇高桥村盐官桥组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蒋婆桥 高桥镇迎丰村新桥组 清代(公元 164419

23、11 年) 古建筑染店桥 高桥镇迎丰村桑园桥组 中华民国(公元 1912 1949年) 近现代文物2010 年 /第 4 期 文件发布8大麻镇(5 处)雨社永宁桥 大麻镇海华村卖元桥组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大洋桥 大麻镇西南村大洋里组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永顺桥 大麻镇黎明村土桥横组 清光绪十二年(1886 年) 古建筑苕溪丝厂旧址 大麻镇海华村三家村组 中华民国(公元 1912 1949年) 近现代文物陈家厅 大麻镇西大街 100 号 中华民国(公元 1912 1949年) 近现代文物洲泉镇(9 处)朱家坝遗址 洲泉镇马鸣村朱家坝组 商 周 至 汉

24、 ( 约 公 元 前 16 世 纪 公 元220 年 ) 古遗址 许家村遗址 洲泉镇清河村许家村组 商 周 ( 约 公 元 前 16 世 纪 公 元 前 221年 ) 古遗址 金家老宅 洲泉镇朝晖社区金龙门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北松桥 洲泉镇石山头村北松小组 48 号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长宁桥 洲泉镇义马村晒头浜 1 号南侧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浪桥 洲泉镇众安村浪桥组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圣贤里 16 号金家宅 洲泉镇朝晖社区圣贤里 16 号 中华民国(公元 1912 1949年) 近现代文物中 市 路

25、 地 下 党 联 络 点 洲泉镇朝晖社区中市路 78 号 中华民国(公元 1912 1949年) 近现代文物坝桥礼堂 洲泉镇坝桥村村委东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近现代文物石门镇(6 处)陆家下遗址 石门镇殷家漾村陆家下组 新石器时代 古遗址 庙后头遗址 石门镇墅丰村村委西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古遗址 塔里遗址 石门镇殷家漾村塔里组 商 周 至 汉 ( 约 公 元 前 16 世 纪 公 元220 年 ) 古遗址 墅社桥 石门镇墅丰村村委南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普济寺 石门镇墅丰村姚家里小组 清代(公元 16441911 年) 古建筑油车桥 石门镇东池村姚家浜组 清代(公元 164

26、41911 年) 古建筑河山镇(2 处)西谈家坟遗址 河山镇五泾村村委东南 新石器时代 古遗址 王家弄凉亭 河山镇王家弄村山下村组 清光绪十五年(1889 年) 古建筑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17 期)9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登记的通告桐政发201056 号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关方案,决定于 2010 年 11月 1 日至 10 日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普查登记对象。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指海关关境,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

27、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以及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二、普查标准时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0 年 11 月 1 日零时。11 月 1日至 10 日,普查员将在前期清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次入户进行人口普查正式登记,11 月 10 日至 15 日,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复查。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将出示桐乡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

28、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四、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主动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护照等有关资料和证件,以备普查员入户调查时核对,并欢迎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88108011。特此通告。二一年十月二十

29、九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126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 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一年九月六2010 年 /第 4 期 文件发布10日关于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实施细则为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城市(镇)集聚,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分两换”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房的若干政策意见 (桐政发201048 号)文件精神,现就放弃农村宅基地实施货币补偿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适用对象凡在本市拥有合法的

30、农村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复垦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实施货币补偿:(一)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二)当年度在中心城区购买户籍人口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的居住性商品用房。二、补偿标准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选择货币补偿的农村居民户,在中心城区购买居住性商品用房的,旧房拆除享受桐乡市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 (桐政办发201061 号)补助政策,同时每户按原住房依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给予 1200 元/平方米奖励。在中心镇购买居住性商品用房的奖励标准由各镇自行制定。三、申报程序(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自愿

31、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自愿拆除原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的承诺书,承诺书需年满 16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时提交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填写桐乡市农村居民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换取货币补偿申请表 。申请时间分别为 2010 年 10月份和 2011 年 5 月份、10 月份。(二)公示。经所在村受理申请后,报镇(街道)初审,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 天。(三)审批。经初审和公示后,符合货币补偿条件的农村居民户由村汇总后报镇(街道)核实,镇(街道)核实同意后报市“两新”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

32、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新”办)审批。(四)签约。经批准的农村居民户与所在村、镇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原依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购买居住性商品用房情况、补偿款支付等事项。如原已取得合法建房许可而未建造的户,必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五)旧房拆除和权证注销。现有农村住房应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 3 个月内由农村居民户自行全部拆除(含生产用房及地面所有附属设施) ,并给予每户过渡安置费 3000 元。同时,由所在镇(街道)收回该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报市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六)给付补偿款。旧房拆除后,由所在镇(街道)审核农村居民户旧房拆除情况,并报规划建设部门验收确

33、认。经验收合格的农村居民户可凭购买居住性商品用房的发票(或购房协议)和房产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至所在镇(街道)申请领取补偿款,镇(街道)应在受理申请后统一向市“两新”办申报,并在 1 个月内支付相应款项。农村居民户换取货币补偿后,继续享有原居住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申请宅基地以外的其他权益。四、宅基地整理(一)农村居民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换取货币补偿后,原农村宅基地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复垦。(二)到中心城区购买居住性商品用房,列入当年度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的,宅基地整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17 期)11理复垦指标由市全额统筹;原农村住房已拆除,但不列入当年度宅基地整理复垦计

34、划的,进行登记造册,按新增耕地面积登记,待该区域宅基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时(扣除原农村住房补助) ,按登记面积由市全额统筹,时间不超过两年。五、工作要求(一)合理分工,密切配合。放弃农村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政策是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城市(镇)集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市“两新”办要负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审批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认定货币补偿户的合法宅基地复垦面积和依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旧房拆除验收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所在辖区内的货币补偿户的补偿款申报结算工作;农办、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经局等单位按照各自

35、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和土地流转工作。(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镇(街道)和各行政村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放弃农村宅基地实施货币补偿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户向中心城市(镇)集聚。(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格的,主管部门限期收回补偿款和奖励款。对相关单位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批、评估、支付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六、附则(一)本细则由市“两新”办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 年度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计划的通知桐政办发201

36、0128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 门,市直各单位:2010 年度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一年九月十五日2010 年度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计划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保障饮水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 2010 年度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计划。一、饮用水源保护的对象和范围饮用水源保护的对象为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是位于梧桐街道康泾塘的果园桥水厂康泾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二是果园桥水厂及运河水厂运河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在用水源) 。同时,对我市拟建的同福水2010 年 /第 4 期

37、文件发布12厂(桐发改200851 号立项) ,进行水源保护区的初步划分。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目标严格按照桐乡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饮用水源地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加强源头控制、加大对饮用水源地的执法力度等措施,排除饮用水源污染隐患,确保全年无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发生。三、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任务各镇、街道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旅游污染的整治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具体任务如下:(一)梧桐街道1.加强对果园桥水厂康泾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果园桥水厂及运河水厂运河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的监管,确保一级

38、保护区范围内无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2配合相关部门,依法逐步取缔保护区内的煤炭、沙石码头作业区。完成果园桥水厂、运河水厂运河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运河润滑油有限公司油罐拆除工作。3.加快推进果园桥水厂康泾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果园桥水厂及运河水厂运河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污水集中收集治理工作。对集镇污水管网难以收集的企业生活污水,负责督促企业建造污染治理设施,做好污染治理工作。4.在果园桥水厂康泾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果园桥水厂及运河水厂运河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减肥、减药、循环增效生态保护工程。5.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植树造林工作,积极开展河岸生态林建设,

39、并做好长效管护工作。(二)龙翔街道1.加强对果园桥水厂及运河水厂运河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的监管,确保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无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2. 加快推进果园桥水厂康泾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果园桥水厂及运河水厂运河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污水集中收集治理工作。对集镇污水管网难以收集的企业生活污水,要负责督促企业建造污染治理设施,做好污染治理工作。3.在果园桥水厂及运河水厂运河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减肥、减药、循环增效生态保护工程。4.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植树造林工作,积极开展河岸生态林建设,并做好长效管护工作。(三)凤鸣街道、石门镇、崇福镇1.会同市相关部门

40、在年底前完成同福水厂水源保护区的初步划分。2.根据桐乡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四)发改局1.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并配合环保、建设等部门,落实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企业的搬迁或关停工作和配套政策。2.加快推进引水工程相关工作,从长远上保障饮用水安全。(五)创建办会同各镇、街道做好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六)水务集团1.负责自来水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安装维护,建立取水口不间断监测制度,并落实专人对取水口实施 24 小时监管,将饮用水水质情况在媒体公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环保、

41、水利、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2.进一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对龙翔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关于要求协调解决龙翔水厂关停事项的请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置方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17 期)13案报市政府决策,尽快解决龙翔街道自供水问题。(七)环保局1.加强对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的监管,牵头会同规划建设局、水务集团,相关镇、街道做好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依法逐步取缔保护区内的煤炭、沙石码头作业区。2.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审批条例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在保护区周围开发建设对水质有影响的项目。3.加强饮用水源保

42、护区水质监测, 在饮用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4.修改完善桐乡市饮用水源环境防控应急处置预案;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重新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及警示牌。5.与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同福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八)农经局1.会同各镇、街道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减肥、减药、循环增效生态保护工程,指导镇、街道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测土配方和平衡施肥。2.控制水产养殖规模,确保果园桥水厂康泾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果园桥水厂及运河水厂运河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无水面网箱养殖。3.控制禽畜养殖规模,确保果园桥水厂康泾

43、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果园桥水厂及运河水厂运河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无禽畜养殖。(九)水利局1.继续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长效保洁工作。2. 实施河道综合整治。3.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的水土保持、护岸修筑与修复工作。4.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的调度管理与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查处侵占损坏河道及其他水体的违法行为。5.对深井水供水情况作全面摸底,并督促相关镇街道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尽快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全覆盖。(十)规划建设局1.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查处规划违法行为。控制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审批。2.加强对保护区内垃圾管理、

44、清运、处置监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实现全覆盖。3.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突发性水质污染,取水口增设投加粉末活性炭应急处理装置。(十一)卫生局1.负责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控制介水传染病的发生。2.按省有关规定做好出厂水质检测,并对自来水自我检测的出厂水质加强监督检测。(十二)财政局安排并落实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大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考核力度。各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市政府将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把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到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市监察局、环保局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市监察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二)加大资金投入。市级财政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的投入,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包括管网)建设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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