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税收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委托代征扩大化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长期以来使用的一种征管手段。1986年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管条例第20条规定:代征是一种法定的征收方式。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简称旧细则)第32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2002年修订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简称新细则)沿袭了旧细则对委托代征的表述。第44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这是现行的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法律依据,但在征管实践中,往往缺乏对这一条文的完整、全面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误区。片面地认为只要工作需要,有关方同意就可委托,而恰恰忽略了“国家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前者是委托代征的基础或前提,而后者则是委托代征的必要条件和根本,是新细则对委托代征运用的严格规范和控制。那么到底国家的哪些“有关规定”规定了哪些税种可以委托代征呢?1、印花税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