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第二章 城市用地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