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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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

2、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两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

3、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80 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40 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20 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第七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3(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

4、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

5、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4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持有 C1、C2 及以上准

6、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计时培训设备、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

7、驾驶员培训机5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土地建设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3 年;租用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者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第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

8、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第十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9、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机构设置说明及岗位职责;7(十二)管理制度文本;(十三)需要提供的

10、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11、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有效期为 6 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830 日内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经营手续。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

12、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 30 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优先聘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教练员担任教学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为聘用的教练员制发教练员标识。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应当佩戴教练员标识。教练员标识的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教练员姓名、照片、准教车型等信息。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简称培训记录 ,式样见附件 1)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

13、员进行道9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每年进行至少 24 学时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将教练员聘用及从业等信息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在教学期间有学员投诉、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的教练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记入档案。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学员评价情况、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教学行为及不良记录等,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第二十二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

14、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 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10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

15、动。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 (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 ,式样见附件 2) ,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考核合格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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