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海关总署政务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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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许可内容准予设立海关监管场所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 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 年 1 月 30 日海关总署令第 171 号公布,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申请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三)具体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 5 年;(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

2、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申请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设立监管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

3、国海关设立监管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海关审核海关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书;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申请企业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书之日起 1 年内向申请海关申请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书自动失效。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的,海关向申请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可投入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3 年。办理时限自海关受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按照所申请监管场所的不同类别,分别由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或上海海关行邮监管处受理。办公地址上海市政仁路 81 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00 下午 1:30-4:00联系电话55051199*6162(监管通关处)55051199*6180(行邮监管处) 申请书样式、填制说明及填制示范申请表格填制说明填制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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