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SZN- 201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事指南云南省财政厅2017 年 6 月 1 日发布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申请。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财政厅。四、审批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准予批准条件:1.有 2 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
2、 3 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 5 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 3 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 1 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办公条件;3.有书面合伙协议;4.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5.无投诉举报等
3、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函证中发现申请当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情形的;(2)核查中发现当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不满五年情形的;(3)注册会计师发起会计师事务所不满 3 年或股东身份未解除、存在未了事项的;(4)有投诉举报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准予审批条件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 3 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 50 名;(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
4、于人民币 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3)申请设立分所前 3 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2)至少有 5 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3)具备证券资格分所需要 10 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函证中发现
5、申请当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因为执业受过行政处罚情形的;(2)核查中发现当任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不满五年情形的;(3)注册会计师发起会计师事务所不满 3 年或股东身份未解除、存在未了事项的;(4)有投诉举报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函证中发现总所不具体设立分所条件情形的;(2)总所三年内因为执业受过行政处理处罚情形的;(3)核查中注册会计师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要求情形的;(4)有投诉举报法律法规不予许可的其他条件。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会计窗口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 124 号交通
6、方式:市内可乘 1 路、95 路、119 路、125 路、187 路、K1 路等公交车到华山南路(西路、文庙)下车即到。六、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档份数新办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分所申请执业许可备注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股东情况汇总表 原件 纸质 1 3 注册会计师汇总情况表 原件 纸质 1 4 工商营业执照正及登记卡 复印件 纸质 1 5 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1 6 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原件 纸质 1 7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件 复印件 纸质 1 8
7、具有证券资格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原件 纸质 1 仅限于证具证券资质事务所设立分所9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10 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纸质 1 仅限于证具证券资质事务所设立分所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事务所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八、审批收费(无)九、共同审批和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8、(无)十二、资质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会计窗口(昆明市华山南路 124号)。(2)网络提交。网址: 事务所管理设立审批。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4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云南省财政厅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会计师事务所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9、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考核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小组,一是对申请合伙人进行面谈,核实注册会计师身份、进行风险提示等,形成面谈记录,对办公场所进行核实。二是对于合伙人是省外注册会计师的,向所在省财政部门发函确认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受过行政处罚;三是对于来我省设立分所的,向总所所在地财政部门发函确认具备设立分所条件。现场核查时间和函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四)审批发证省财政厅在经过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
10、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送达方式:当面送达。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会计窗口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39560563.网络咨询。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事务所管理设立审批)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关于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的批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云南省厅门户网站“公示”栏目中公布
11、。(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昆明市华山南路 124 号。电话投诉:(0871)63615793。网上投诉:。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监察厅驻财政厅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华山;邮政编码:650021。(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六十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财政部法条法司或省政府法制办。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下载(事务所管理设立审批)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附 件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许可办事流程图 提 出 申 请审 核 申 请 材 料申 请 材 料审 核 结 果受 理 (发 放 受 理 通知 书 )现 场 考 核现 场 考 核结 果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批 准 决 定证 件 获 取 ( 在 受 理 窗口 领 取 或 在 个 工作 日 内 直 接 送 达 )决 定 公 开不 予 受 理 (发 放 不 予 受 理 通知 书 )发 放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通 知 申 请 人 整 改整 改 结 果不 予 批 准材 料 符 合 要 求需 要 补正 材 料 符 合 不 予受 理 情 形材 料 补 正 后 符 合 要 求不 合 格 到期不整改合 格 整 改 合 格 整 改 后 仍 不 合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