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事项描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税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报送资料】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份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1 份 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1 份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 份 原件查验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代理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 份原件查验【办理渠道】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事流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0 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1 号)